[試題] 107-1 王皇玉 刑法分則 期中考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8-11-24 01:26:24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11.0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實例題(40分)
甲於星期一交付乙4000元,委託乙購買某位女神級歌手演唱會的門票一張,開賣時間是
星期五中午12點。然乙在星期三經過一家模型店時,看到新上市的模型正在促銷,售價
4000元,遂將甲交付的錢拿來買模型,心想等星期四領到薪水後再提領自己帳戶的錢來購
買門票。
結果星期五當天乙卻睡過頭,醒來時票已被秒殺。乙走在路上越想越煩,突然看見路人
丙將該歌手的演唱會門票放入一張紙袋,便偷偷跟蹤丙,趁丙坐在便利商店喝飲料時,衝
上去拿了丙放在桌上的門票後拔腿就跑。丙發覺後從後追乙,乙為免被捕,拿起路旁的鐵
條一棒將丙打倒在地,導致丙頭部流血且昏迷。
乙回家後,發現信封裡除了門票外,另有一張金融卡和記載密碼的小紙條,遂用丙的金
融卡在ATM提領金額5000元花用,並於星期五晚上依約定將演唱會價值4000元的門票交給
甲。試問:乙之刑責為何?
二、實例題(30分)
甲、乙、丙三人皆為大學生,甲之父親A是百大企業總裁,但對兒子十分嚴格,僅給予其
適度之生活費花用,使甲在同儕圈被笑稱「假富二代」。愛面子的甲遂與從小一同玩到大
的拜把兄弟乙、丙討論如何由父親那邊獲得大筆金錢花用。丙提議:「由乙打電話給A,
向其宣稱甲被綁架,如不給予新台幣3千萬元花用則將撕票」的想法,且獲得甲、乙同意。
幾日後,甲於放學後突然音訊全無,三日後,A接到乙的來電,聲稱:「甲已被帶某處監禁
,若要甲平安回家,一星期後之下午6點將三千萬元帶到北車某廁所前面交給一位黑衣男,
如果報警或未於期限內交付贖款,就會撕票!」A接獲電話後,依約準備新台幣三千萬元現
金放入行李箱,再依據指示將錢交給黑衣男(由丙假扮),甲、乙、丙三人取得金錢後,
朋分花用。試問:甲、乙、丙之刑責為何?
三、是非題(每題2分) *是非題全按實務見解作答
(O)1、甲前往乙之整形外科診所進行隆鼻手術,為安全起見,要求整形外科醫師必須聘
請麻醉科醫師為其進行全身麻醉,並自行給付聘用麻醉醫師的費用一萬元。乙允諾並收了
一萬元後,手術時仍未聘麻醉科醫師而改以自己診所的護理師為甲麻醉。乙之行為成立詐
欺取財罪。
(O)2、甲委託乙運送50箱高麗菜到果菜市場交給菜販丙,乙於運送時,將其中一箱開封
,取走其中三顆高麗菜,根據實務見解,乙之行為應成立竊盜罪。
(O)3、甲在公車站旁,偷竊正在等候公車的乙之皮夾,甲之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
(X)4、甲與市公所簽訂租賃契約,讓市公所將救災物資放在甲之空屋中。甲見堆放在屋
內的毛毯已經存放數個月而無人使用,遂將整批毛毯運送到市場販售。甲之行為成立公益
侵占罪。
→非出於公益而持有,論普通侵占罪。
(X)5、甲、乙共同前往A豪宅行竊,甲先將竊得之物品帶出豪宅,隨後乙在離去之際突
然驚動主人A,乙遂與A發生扭打,並將A打暈而逃跑。甲、乙二人成立加重準強盜罪之共同
正犯。
(X)6、甲退房時將手機遺落在飯店房間內忘記帶走,隨後入住之房客乙見了手機而據為
己有。依實務見解,乙之行為成立竊盜罪。
→實務認為是侵占遺失物。
(X)7、甲告知乙,其近來身體多處不適,乃受到五鬼纏身所害,如不付錢讓甲作法驅鬼
,乙近日內將七孔流血而亡。乙遂交給甲10萬元作法驅鬼。甲之行為成立恐嚇取財罪。
→惡害內容要是人力可以支配的。
(O)8、甲意圖勒贖而持刀狹持乙,將乙帶到山上小木屋監禁。甲前往撥打勒贖電話之際
,乙自行掙脫而逃。甲成立擄人勒贖既遂罪。
(X)9、甲持刀搶劫乙,乙身無分文,甲遂要求乙簽發100萬元之本票一張與借據一張,
甲之行為成立加重強盜得利罪。
→學說多數及實務認為具有物之性質,故屬強盜「取財」罪。
(X)10、甲(10歲)乙(16歲)、丙(20歲)三人合力偷取停在路旁之自行車,依實務
見解,甲乙丙成立加重竊盜罪。
→實務上認為未成年人不應計入結夥的人數。
(O)11、甲欲搶劫乙,持刀朝乙之腹部刺了數刀,見乙倒地後,取走其皮包。乙則因無
人送醫而死亡。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犯。
→持刀刺腹部至少已經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X)12、甲將竊取得來的機車賣給乙,已完全不知此機車是盜贓物,而以此車之中古車
行情價購買。乙隨後騎車上路時,在路上遭警察查獲持有盜贓物而遭法辦。依實務見解,
甲賣車給乙之行為成立詐欺取財罪。
→實務上處分贓物的行為不再論詐欺罪,除非收錢不交車實務方論詐欺。
(學說則認為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O)13、甲偷竊乙價值一千萬元的進口跑車,告知乙如不拿出一百萬元贖回,將會將跑
車拆毀解體,乙果真拿出一百萬元贖回愛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竊盜罪與恐嚇取
財罪,兩罪應數罪併罰。
(X)14、甲欠乙100萬,但甲始終避不見面,乙在忍無可忍之下,直接到甲的公司發放傳
單,上面寫著:「甲要是再不還錢,我就讓你不得好死!」,乙的行為成立恐嚇取財罪。
→甲乙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本件最多只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O)15、甲將某廟產據為己有,並標價後逕自接洽特定人乙購買該廟產。但乙同意購買
後,於籌款階段,甲即遭人檢舉盜賣行為。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侵占既遂罪。
====實例題解答====
【第一題】
一、乙對甲不成立侵占→10%
二、乙對丙成立加重準強盜罪(對物施加亦可、基礎行為搶奪、兇器、難以抗拒)→20%
1.成立搶奪
2.脫免逮捕而毆打丙符合準強盜罪強暴、鐵條符合攜帶兇器要件、釋字630
三、乙提款行為成立339-2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10%
真卡真密碼的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理由...
【第二題】
甲乙丙三人成立339-4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每點約配6%
1.甲乙丙三人不成立擄人勒贖罪(並無置於實力支配,無侵害自由法益)
2.甲乙丙成立恐嚇取財罪(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甲無行為分擔,為共謀共同正犯、
惡害告知心生恐懼而交付財物)
3.甲乙丙成立詐欺取財罪(恐嚇式詐欺本質上亦是以虛構事實使人陷於錯誤)
4.甲乙丙成立339-4加重詐欺(三人共同犯之與結夥不同,共謀共同正犯計入三人人數內)
5.競合(恐嚇式詐欺在無339-4成立情形,恐嚇取財吸收詐欺;有339-4成立情形,則恐嚇
取財被339-4吸收,僅論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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