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王皇玉 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18-10-05 16:06:27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9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實例題(70分)
  甲、乙、丙、丁四人謀劃前往陽明山上的富豪A家中行竊,計畫由甲、乙、丙三人前往實施竊盜,丁則負責事前策劃行竊策略與統籌各種行竊事宜。行竊當天,甲、乙、丙三人來到陽明山上,丙突然想到家裡上有八十歲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一雙兒女,擔憂失手被逮捕,家中老小無人照顧,便藉故尿遁離去,並且偷偷將丁準備好的萬能鑰匙帶走。甲、乙二人久候丙不至,便自行來到A家門口,發現大門開啟且保全設備已被切斷,原來是擔任A宅保全的四人好友戊,輾轉知悉四人的犯罪計畫,故事先將門打開,以利甲、乙行竊。甲、乙順利潛入A家中,正在搜刮財物時,
遇到夢遊的A,甲、乙大驚一同上前將A綑綁。甲、乙擔心A日後指認,兩人商量之後決定殺人滅口。在甲掐住A的脖子不放之際,乙在旁看到A痛苦不堪的樣子,突然於心不忍,於是上前一掌將甲打傷至昏迷(乙對甲所為涉及之正當防衛不用討論),救了A一命,且將A鬆綁。事後乙將甲扛至森林丟包後自行離去,二人未拿走任何一件財物。隔天一早甲清醒,心有不甘又擔心A會去報警,遂再度返回A家中將A殺害。試問應如何論處甲、乙、丙、丁、戊之刑事責任?
二、是非題(一題2分)
1(X)甲以二行為分別觸犯A、B二罪,法院判決時,A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B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法官訂應執行刑時,不得低於3年有期徒刑。
2(X)甲乙為夫妻,共同教唆A殺人,故甲乙成立共同教唆殺人罪。
3(O)對向犯乃二人以上行為人,以相互對立意思且合致而成立犯罪;聚合犯乃二人以上朝共同目標參與犯罪。
4(O)根據實務見解,甲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雖然尚未拿取,仍應認為是竊盜行為著手。
5(X)甲欲殺害乙而持手榴彈丟向乙,孰料手榴彈並未引爆,乙因此而未遭殺害,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6(X)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參與,且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幫助犯。
7(X)旅客甲搭機場巴士前往機場的途中,恰巧與同團導遊乙同車,甲在車上突然心臟病發,乙雖知甲為自己所帶旅行團之旅客,因急於趕往機場,遂對甲置之不理。乙對甲具有保證人地位。
8(X)犯罪結果非防止行為所致,行為人一律不得成立中止犯。
9(O)甲開車不慎撞傷A,要求副駕駛座的女友乙頂替自己,乙遂對警察陳稱是自己開車,甲不成立教唆頂替罪,但乙成立頂替罪。
10(X)甲在乙的飲水中下毒,想要毒殺乙,乙喝水後肚痛難耐,甲遂給乙服用香灰,以阻止乙毒發身亡,結果乙未死亡乃因毒藥劑量不足,而非服用香灰所致。甲之行為成立中止未遂。
11(O)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之首謀有數人,則根據刑法第28條成立共同正犯。
12(X)教唆犯乃針對特定人教唆違犯特定犯罪;煽惑他人犯罪則須針對特定多數人違犯特定犯罪。
13(O)甲上午開槍射殺A,下午開槍射殺B,甲以兩個行為成立二個殺人罪,二罪應數罪併罰。
14(O)甲為了殺害乙,某日潛入乙家後持槍射殺乙。甲之行為乃以一行為觸犯侵入住宅罪與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規定而從一重處斷。
15(X)公務員甲與配偶乙討論,用乙的名義設立帳戶,並請想要行賄甲的廠商丙將賄款轉帳至乙帳戶,因為乙並非公務員,故不成立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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