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劉宗榮 保險法 期末考

作者: haunty123 (Haunty)   2018-01-11 13:21:29
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劉宗榮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1.1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事項:
1.答案一律橫寫,並在答案重點下邊畫線,以利閱卷。
2.可以參考六法全書。
3.書寫力求清楚工整,切忌潦草。
一.解釋名詞(20分)
(一)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二)實際損失與擬制損失
二.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前段「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中「遺漏不為說明」是從修正前「過失遺漏」修正而來。論者有主張「遺漏不為說明」
解釋上應該只限於「故意遺漏」,否則修正就沒有必要;但也有主張解釋上應該維持
「過失遺漏」,以貫徹對價平衡原則者。兩者何以為是,請各抒己見。(30分)
三.甲出租車公司向A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某日,乙丙偕同赴花蓮旅遊,二人下機之後,
同往甲公司設在機場的辦公室,由乙出示駕照,刷卡租車。旅遊途中,乙丙二人輪流駕駛
。不幸在丙駕駛時,車輛翻覆,致坐在副駕駛座的乙嚴重受傷。請問:
(一)若保險人以保險契約有附加被保險人只限於出租車的承租人的約定為理由,主張丙不
是附加被保險人而拒絕理賠,是否有理?
(二)若保險人以受害人乙已經是附加被保險人,不是第三人為理由,主張乙之受傷不在責
任保險理賠的範圍,是否有理?
(20分)
四.保險法關於父母親以其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的規定內容為何?試從保
險金額的限制、被保險人同意權的行使方法角度加以評論,並提出修正之道。(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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