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

作者: ym47 (ym47)   2017-04-27 17:21:21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4.18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
※ 考試可以參閱沒有註記的法典
※ 以下每小題10分
A建設公司負責人乙,為使A公司擬承包之工程順利得標,約定以100萬元行賄承辦標案的公務員甲,金額由A公司支出,分筆匯入由甲指定之B銀行帳戶。此外,以前後共4次性招待甲合計20萬元,由A公司買單,並將掛牌在A公司名下的新車,長期、無償提供給甲單獨使用。A公司因此獲得工程總價10億元,履行合約利潤計3億元工程標案。試問(請說明理由並指出法律依據):
Q1、甲收受之匯款100萬元,若早已提領一空,應否宣告沒收或追徵?
Q2、乙或A公司可否以被害人地位,主張優先發還該100萬元?理由何在?
Q3、案經起訴後,檢察官就性招待及車輛使用利益部分,請求法院宣告追徵甲「相當
  於其所受喝花酒招待及車輛使用之價額新台幣44萬元」;檢察官依照乙配合提供
  之原單據資料,認定甲至該酒店四次消費連同紅酒錢總計20萬元,並以汽車租賃
  公司同車款半年合約市價估算甲獲得24萬元使用利益。設若以上經法院調查屬實
  ,應否諭知44萬元之沒收(追徵)?
Q4、法院應否對A公司宣告沒收(追徵)?金額多少?
Q5、針對甲收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偵查中檢察官欲在144萬元額度內凍結甲在
  C銀行開設的帳戶,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始為合法
  ?若甲之辯護人V抗辯,C銀行帳戶金額皆屬甲之合法薪資收入,無關賄賂犯罪
  故不應凍結C銀行帳戶,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Q6、A公司可否於對甲進行之訴訟中,參與程序?若可,其有何主要之參與權利?
Q7、設若第一審法院對甲宣告罪刑及沒收後,另對A公司宣告沒收(追徵)10億元犯
  罪所得,當事人皆未上訴,僅A公司針對宣告金額不服而提起上訴。試問其上訴
  是否合法?上訴範圍如何?是否及於甲的罪刑及沒收宣告?
Q8、設若事實審法院疏未命A公司參與及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案件確定後,試
  問A公司有無救濟途徑?
Q9、設若對甲訴訟進行中,甲因病死亡,此時針對甲之犯罪所得,可否及如何再繼續
  進行沒收或追徵程序?檢察官應否提出何種聲請?
Q10、設若甲於東窗事發後即逃亡海外,通緝未到案,試問檢察官對甲及A公司之犯罪
   所得,得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其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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