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1 蔡宗珍 憲法 期中考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6-11-08 12:24:24
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年11月8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註:不得參考法條及相關文件)
試題 :
一、第8屆立法院為處理第1會期中未及審畢之民生法案,經立法委員4分之1以上請求,院
會決定於2012年7月25日召開臨時會。惟臨時會開議後,有立法委員不滿行政院就禽流感
疫情之處理,認為行政院長無法有效領導執政團隊,遂發起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並
獲38位立法委員連署。倒閣案提送立法院後,立法院長認定該案與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裁定不予處理。此一不信任案終未於臨時會處理。請問:
1. 此一事件可能作為釋憲標的的爭議、有權就此等爭議聲請釋憲之聲請權人以及聲請程
序之類型與依據為何?請依據相關規定,逐一分析之。(30分)
2. 假設司法院予以受理,從實體面而言,本釋憲案涉及哪些憲法爭議?聲請釋憲者的主
張是否有理由?(20分)
3. 假設司法院於第8屆立法院最後一會期結束前的2015年12月10日作成立法院組織法第1
項規定與憲法意指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之憲法解釋(釋字XY號),則此一解釋意旨對於
2012年7月26日立法委員連署提出的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是否有任何影響與效力?請附理由
說明。(10分)
參考法條
1. 憲法第69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
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2.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
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
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
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二、請依據憲法法理,簡要但完整地說明下列敘述之謬誤(盡可能引據憲法規定或大法官
解釋)
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明文規定,各級法院法官於其受理案件所應適用之法
律、命令或判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10分)
2. 憲法中有關國旗、領土範圍、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等規定,均不得由修憲機
關以修憲方式加以變更。(10分)
3. 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我國憲法的守護者,其所為憲法解釋,均應直接拘束所有國家權力
機關與人民,自應具有一般性個案救濟效力,並不限於聲請釋憲之人民的原因案件。(10
分)
4. 大法官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案件,宣告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而於一定期
限後失效者,由於系爭法令於期限屆至前仍屬有效,釋憲聲請人就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無
法依據該號憲法解釋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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