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shider (叮叮咚咚)   2016-04-30 12:23:3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4.22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甲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連帶給付甲100萬元,事實主張:乙、
丙及丁等三人於104年1月1日連帶向甲借貸100萬元,約定1年後償還,迄今無人返還(本
訴訟)。(30%)
1.如一審判決被告敗訴,僅乙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時應否列丙為上訴人?
2.如甲於本訴訟敗訴確定後,再向丁起訴請求返還系爭借款,丁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3.如乙、丙及丁直連帶保證人戊參加本訴訟。甲於本訴訟判決確定後,對戊起訴請求履行
保證債務而給付100萬元。在此後訴訟,甲與戊就係正保證債務及被保證債務之存否,得
否再為爭執?
二、甲於105年5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交還A地並給付24萬元,事實陳述:A地
為甲所有,於104年1月1日出租予乙,約定租金每月2萬元,租期1年,逾期交還則每月支
付3倍租金作為違約金,因乙屆期違約未交還該地,故為請求如聲明。對此,乙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主張其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A地,並每月支付2萬元,有匯款單為憑,自有權
使用該地,且於承租時已交付24萬元押租金,自不必再為給付。甲則再抗辯其於104年12
月1日已通知乙租期屆滿不再續租,乙所為還款乃支付向甲借款之利息,而該壓租金係乙
之保證人丙所簽發、乙背書之支票,已經提示未獲兌現。(20%)
1.法院行爭點整理時,如何為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
2.甲在一審或二審可否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給付24萬元?
三、原告甲於104年12月7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判決命被告乙應將A車返還予甲,陳
述略為:甲於104年7月5日將所有、價值高昂之A車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於同年十月底返還
該車並給付甲三萬元,詎料乙至今仍拒不返還該車等語(下稱本訴訟)。對此,乙應訴後
辯稱:其已向甲購得A車,然後予以出售並交付丙云云。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訴訟之受訴法院是否應先處理: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之問題?倘認為應處理,則其問
題為何?(10%)
2.為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如:因A車能否返還時所可主張之利益)及程
序利益,甲可否追加或變更丙為被告?倘認為可以為之,則如何表明其訴訟上之請求?(
20%)
3.法院應如何處理,始能兼顧、貫徹統一解決紛爭、程序權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等要求?(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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