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vodka1992 (雜糧)   2016-01-14 14:56:0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學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5/1/8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一.甲起訴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事實
陳述略為:乙、丙及丁等三人共有A地,各有其應有部分3分之1,乙及丙於某日已將
該地全部出售甲,卻不依買賣契約辦理過戶,因而請求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問:
(20%)
1.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2.法院就本件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丁?
二.甲、乙及丙三人合夥經營K牛肉麵店,由甲任負責人,向丁購買麵粉,已積欠價金20
萬元。丁欲起訴請求給付。問:(30%)
1.丁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始被告適格?
2.丁可否以K牛肉麵店為被告?如法院對之為本案判決,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
否及於乙及丙?
3.丁可否併列甲、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該三人於丁對K財產執行無效果或未獲全
部清償時,就不足清償部分應連帶給付?
三.甲於某日將其所有坐落於台南市之A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期二年,及如因租約爭
議發生爭訟,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A地而拒
不返還,甲乃在台北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地交還甲。問:(20%)
1.乙抗辯本件訴訟專屬於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台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受訴法院應如
何處理?
2.受訴法院應否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台南地方法院?
四.提起下列訴訟,有無訴之利益?(30%)
1.債權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法院所作成之損害賠償判決
2.抵押權人請求准許拍賣抵押物
3.發票人請求確認罹於消滅時效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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