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沈冠伶 非訟事件法 期末考

作者: lkkl555 (柴犬)   2015-06-12 12:07:31
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司法組必選、法學/財法組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6/12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甲女、乙男婚後生有三名子女,於幼子丙三歲時,甲、乙因貧困無力扶養,遂決定將
丙出養給丁,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經二年後,甲中大樂透得獎金一億元,且認為丁未
善待丙,常有打罵情事,擬向法院請求終止丙、丁之收養關係。問:(50%)
1. 就此事件法院應循訴訟或非訟程序為審理、裁判?
2. 甲是否應將丙、丁列為共同被告?甲如未列丙為共同被告,是否為當事人不適格?
3. 法院應如何保障丙之程序權?
4. 於法院程序上,甲、丙、丁如達成共識,願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應否依其合意而終
結程序?
5. 如法院駁回甲之請求,乙得否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或抗告?
二、甲將其所有坐落於台北之A屋出租給乙,約定租金為每月新台幣5萬元,租期二年自民
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乙為給付租金,簽發24張本票,發票日期自102年1月
1日起之每月1日,每張面額5萬元。惟乙承租後即將屆滿一年時,因工作調離台北,遂於
102年12月25日與甲合意終止租約。問:
1. 甲如未依約定將尚未兌現之12張本票返還給乙,其後於104年3月間執該等本票向法院聲
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法院就此事件應如何進行審理?是否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2調,依職
權調查相關之事實及證據?(20%)
2. 法院如裁定准許後,乙提起抗告,並於抗告理由中向法院提出上述之原因關係抗辯,法
院得否就該原因關係之存否為審理,並使兩造進行言詞辯論?(10%)
3. 承上,甲於抗告程序進行中,得否執第一審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10%)
4. 就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關係人得否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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