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a954010512 (jimmybomb)   2015-05-03 01:12:34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4.29
考試時限(分鐘):120(原定110分鐘,後延長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100萬元,事實及理由陳述:丙於某日向甲購
買A車,約定價金100萬元,乙並同意為丙之連帶保證人,有三人所訂買賣契約為憑。
茲因丙拒付該價金,乙即應代為履行。對此,乙抗辯:甲尚未將A車交付丙,自無給
付價金義務,況且丙已解除本件買賣契約。甲則再抗辯:買賣約定丙先支付價金,且
丙無權解約。(下稱本訴為第一訴訟)
  1.在第一訴訟上,法院為爭點整理,如何要求當事人盡陳述義務?如何進行一貫性及
   可證性審查?(20%)
2.如在第一訴訟中,甲與乙協議縮減買賣契約是否經丙解除之爭點,該協議對法院及
訴訟參加人丙有何效力?如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在第一審乙未為時效
   抗辯,在第二審丙可否為之?(15%)
3.在第一訴訟上,甲得否在第二審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價金100萬元
   ?丙如參加第一訴訟,得否在第一或二審對甲提起反訴,請求交付A車?(15%)
二、在上述第一訴訟之本案判決確定後,如甲另行對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100萬元(下
  稱第二訴訟);如乙因敗訴而償付該價金後,對丙起訴,基於求償關係,請求償還
100萬元(下稱第三訴訟),第二、三訴訟之各當事人是否受第一訴訟之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其等就該判決效力得為如何之主張或抗辯?試依丙已參加第一訴訟、受乙訴
  訟告知、受法院職權通知或未參加且未受告知、通知等四種情形,分別說明之。
(20%)
三、甲、乙等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分別經法人登記,並獲消費者保護官同意後,成為共同
  原告起訴,列P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經營者)為被告,求判決之聲明第一項為:「被
  告應賠付原告甲損害金總額200萬元」;聲明第二項為:「被告不得於網路或報紙上登
  載有關P公司產製食用油之銷售廣告,並不得分發有關P公司產製潤膚乳液之宣傳單
  於社會」;陳述事實及理由略為:被告P公司產製之食用油及潤膚乳液均含有危害人
體之有毒物質,屬有瑕疵之商品,卻予以隱匿實情,一年來先後在媒體登載銷售食用
油之廣告,並常派人到大家小巷分發推銷潤膚乳液之宣傳單,以致消費者S1...S20等
人因長期購用該產品而各受金額不一之損害,均授權由甲代為起訴行使權利,為此請
求判決如第一項訴之聲明;此外上述刊登廣告及分發宣傳單之行為,今後將有繼續危
害眾多消費者之虞,原告已獲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起訴,為此併請求判決如第二項訴之
聲明等語(以下合稱「本件訴訟」)。對此,被告P公司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請
求,辯稱:原告之主張非屬真實,P公司之產品並無瑕疵,對人體無害云云。試說明
理由(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30%)
  1. 如何判斷本件訴訟屬何種客觀合併?此項判斷之標準及實益為何?
  2. 如何判斷本件訴訟是否為普通共同訴訟?或屬何種必要共同訴訟?
  3. 在第一審之本案審理程序,假使甲具狀向受訴法院表明要撤回本件訴訟時,其撤
    回之效力是否及於乙?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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