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4-29 13:06:57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4/2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被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院
  整理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及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餅有無於某日成
  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系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依職權通知丙
  ,然後經本案審理、使為辯論,而下本案判決。問(40%):
  1. 如甲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經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於第二審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乙不同意追加,法院應否准許追加?其准否之理由為何?
  2. 丙如於甲、乙之本訴訟為訴訟參加,輔助乙之一造,得否於該訴宋提起反訴,請
    求法院確認甲、丙間該借款債權不存在?
  3. 假使本訴訟之本案判決確定,經法院認定甲對丙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所以甲對乙
    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是否因丙有無受訴訟告知或其所
    受上開職權通知之內容為何而不同?
4. 承上3.如甲於判決確定後,又對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後訴訟之法院應
如何為裁判?
二、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一O一年三月一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陳述:
  甲與乙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協議,為此基於
  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案審理過程,乙辯稱:
  乙於起訴前已經將應有部分移轉於訴外人丙(下稱C事實),且共有人間曾訂立有分
  割A地之協議(下稱此協議為D事實),所以共有人間互有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
  權,甲僅可行使此項請求權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設甲就C、D事
  實俱有爭執。問:在此情形下,甲宜如何處理,始能利用同一程序,以達成消滅共有
  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20%)
三、甲、乙等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分別經法人登記,並獲消費者保護官同意後,成為共同
  原告起訴,列P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經營者)為被告,求判決之聲名第一項為:「被
  告應賠付原告甲損害金額200萬元」;聲明第二項為:「被告不得於網路或報紙上登載
  有關P公司產製食用油之銷售廣告,並不得分發有關P公司產製潤膚乳液之宣傳單於
  社會」;陳述事實及理由略為:被告P公司產製之實用油及潤膚乳液均含有危害人體
  之有毒物質,屬有瑕疵之商品,卻予以隱匿實情,一年來先後在媒體登載銷售食用油
  之廣告,並常派人到大家小巷分發推銷潤膚乳液之宣傳單,以致消費者S1...S20等人
  因長期購用該產品而受金額不一之損害,均授權由甲代為起訴行使權利,為此請求判
  決如第一項訴之聲明;此外上述刊登廣告及分發宣傳單之行為,今後將有繼續危害眾
  多消費者之虞,原告已獲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起訴,為此併請求判決如第二項訴之聲明
  等語(以下合稱「本件訴訟」)。對此,被告P公司聲名球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
  辯稱:原告之主張非屬真實,P公司之產品並無瑕疵,對人體無害云云。試說明理由
  (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40%):
  1. 如何判斷本件訴訟屬何種客觀合併?此項判斷之標準及實益為何?
  2. 如何判斷本件訴訟是否為普通共同訴訟?或屬何種必要共同訴訟?
  3. 在第一審之本案審理程序,假使甲具狀向受訴法院表明要撤回本件訴訟時,其撤
    回之效力是否及於乙?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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