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汪信君 海商法 期中考

作者: JamesBondDai (戴PP)   2015-04-21 15:23:28
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4/21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准帶六法、切勿抄題
帕蓉海運公司以其所有之五千噸太平號輪載運A、B、C等人之貨物
同時另有甲乙兩名乘客。於航行途中預計由X港出發,途經Y港停留
卸載貨物後,再抵目的港Z港。途中於X港航行至Y港期間,因船長
操作不當而遭逢海難經某丙海運公司救援脫離險境而應支付救助報酬
兩百萬元,在此海難事故中船長為使船隻減輕重量又故意投棄A部分
貨物而使船舶所有人應負擔共同海損分擔額為兩百萬元。經救援完成
後,繼續航行至Y港前又因船長之操作船舶不當而與勞力世海運公司
所有之光榮號發生碰撞,進而導致光榮號受損共計達五百萬元、光榮
號上載運D所有之貨物價值達四百萬元毀損,並因船隻延誤致使光榮
號上載運之E貨物延誤到港而受有延遲損失達一百萬元。乘客甲與乙
亦於此次碰撞事故受有體傷共得請求賠償五百萬元。後船舶至Y港後
卸載B之貨物後,繼續往Z港航行。於航行期間復又因海員疏失致使
承運B所有之毒性化學原料外洩至海上,除原料價值共計五百萬元外
,相關清除費用達一千萬元。於運抵目的港時C所託運之貨物,其載
貨證券持有人F發現與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價值短少五百萬元,而
應由帕蓉海運公司負擔賠償義務。
試問:
(1)船舶所有人如欲對於前述各項債權主張責任限制,應如何主張?
(2)抵達Z港後,其船舶歷經數次海難事故,經估價僅剩一千萬元時,
則各債權人對此船舶主張海事優先權,其受償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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