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湯德宗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期末考

作者: HC683150 (花椰菜)   2015-01-15 19:56:43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課程性質︰政治系政論組 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湯德宗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1/15
考試時限(分鐘):170分鐘
試題 :
注意事項:
1.不必抄題,但應正確註明題號。
2.考試時得參考任何資料(含法典、筆記、錄音),但不得相互交談或傳達資訊。考場禁止
使用電腦及手機。
3.請自動間隔座位,確保臨座無人,俾便放置參考資料。
一、現制下,行政院長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應於十日內辭職。如其
1.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得不解散立法院? (10%)
2.並未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得解散立法院? (10%)
二、九合一選後,修憲呼聲再起。試論改採「內閣制」能否解決或改善輿論所謂之現制缺
失,例如「權責不符」(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政府無能」(行政無法駕
馭立法,施政形同癱瘓)、「多數暴力」(執政黨動輒訴諸表決,罔顧少數之利益)等? (20
%)
三、我國現制下,人民(含自然人、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無牴觸憲法之疑
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試問:
1. 其與德國「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主要之區別為何? (10%)
2. 其有無改進之空間? (10%)
四、請引據簡答以下各題:
1.何謂「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5%)?
2.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
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及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
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意何所指? (5%)
3.何謂「政治問題(司法不予審查)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5%)
4.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應受如何限制? (5%)
5.應考人申請複查國家考試之成績,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
俾得要求重新評閱。何故? (5%)
6.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應改隸於司法院,何故? (5%)
7.修憲有無(實質)界限? (5%)
8.由代議機關所為之修憲,與經由人民複決而為之修憲,修憲之(實質)界限有無不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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