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dai91611 (Dai)   2014-12-10 20:53:3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大三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12/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 注意: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 僅可參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舉例說明下列訴訟為何種訴訟?其訴之聲明對法院有無拘束力?法院對之所為本案
判決確定時,是否發生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 (20%)
1.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訴訟
2.請求撤銷詐害行為訴訟
二、於下列情形,丙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 (30%)
1.甲訴請乙給付10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開車撞傷甲,致其受有損害100萬元。在訴訟
繫屬中,甲之保險公司丙給付甲50萬元保險金後,丙另對乙起訴請求給付50萬元,
主張丙已取得甲對乙之5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而請求乙為賠償。
2.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A地交還甲及丙,主張乙無權占有甲與丙
二人共有之A地,因而請求返還所有物。在訴訟繫屬中,丙另對乙起訴請求交還A地
主張乙向丙承租A地,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因而請求返還租賃物。
三、原告甲列乙為被告,於103年12月10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九萬元

,陳稱:「甲於103年10月10日於走道上撿到乙所有之手錶,其價值逾百萬元,嗣經
雙方友人丙從中協調後,雙方於同年11月10日達成協議,約定以院於一星期內給付甲九
萬元,不料,事後乙卻諉言該協議不存在,至今仍拒不給付分文。」對此,乙辯稱:
「該協議係因乙受強暴脅迫所訂立,況且甲曾同意願將該手錶歸還乙了事,所以就該
手錶,甲不應再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問:為符合民事訴訟法採行處分權主義、辯論(協同)主義、適時提出主義及爭點集中
審理主義之意旨、目的,並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以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應如
何評論下列事項:
1. 關於訴訟上請求之表明,甲及乙所陳述之內容各有無可議或需要再加補充敘明之
處?(20%)
2. 關於事實之主張,甲及乙所陳述之內容各有無可議或需再加補充說明之處?(20%)
3. 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所涉之情節,析述:依民事訴訟法所要處理之對象事實,有何
異同於依實體法規範所要處理者?(10%)
☆ 考後作業:下週三(12月17日)合班上課,希於到課前,就上開考題重新檢視答案之當
否及如何補充,以便於課堂上自發提問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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