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黃詩淳 身分法

作者: hlhss89083 (edward)   2014-11-20 01:13:51
課程名稱︰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1.19
考試時限(分鐘):選擇題:20分鐘;申論題:90分鐘
試題 :
壹、選擇題
選擇題部分,試卷隨卷繳回,不得參閱任何法典,老師亦未提供任何法條。
貳、申論題
*不得參閱法典,但得參考老師所附上之【參考法條】
甲男為精神障礙者,已受輔助宣告。甲之父丙、母丁擔憂兒子的幸福,遂透過跨國婚
姻仲介公司覓得某國之乙女,願與甲共度一生。乙與甲結婚之後,乙來台與甲、丙、丁同
居。甲並無固定工作,名下有祖父贈與之不動產10筆,平日依靠租金與政府津貼維生。丙
、丁則已經退休在家養老。乙除了照料甲、丙、丁3人之日常生活之外,尚在外兼差,每個
月有2萬元收入。由於甲的精神狀態不穩定,乙與甲雖有性行為,但頻度甚低,結婚經過3
年之後,甲乙之間仍未有子女。某日,丁在家中聽到怪聲,當時甲不在家,丁至甲乙房外
窺探,竟然發現自己的配偶丙與媳婦乙躺在床上,狀甚親密,丁大駭,但為了家庭之幸福
,決定暫時隱忍不發。7個月後,乙生下A子。
丁懷疑A非甲之骨肉,而係丙之子,更對乙丙通姦之事忿忿不平,某日悄悄保存了甲、
乙、丙、A使用過的筷子,送某生技公司做DNA鑑定,果然,檢驗結果為「A與丙、乙間極可
能(機率為99.99%以上)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甲、A之間無直系血親關係」。故丁在2
012年1月5日對乙、丙提出相姦、通姦之刑事告訴,乙、丙被判處相姦、通姦罪刑確定前,
甲在2014年2月5日突然死亡。
一、 甲受輔助宣告,甲乙間之婚姻效力為何?若甲係受監護宣告,則甲乙婚姻效力又
為如何?(15分)
二、 甲死亡,其遺產為(結婚後)祖父贈與之不動產10筆,總價值1000萬元,以及2萬
元的銀行存款。丁希望排除A和乙獲得任何民事上的利益,故分別對A及乙做了下
列主張:
(一) 丁以繼承權被侵害為由,對A、乙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有無理由?請針對起
訴權人(原告適格)與起訴期間之問題詳加檢討。(25分)
(二) 承上題,假設丁勝訴,A非甲之子,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丁主張:
「甲乙之婚因甲之死亡而消滅,屬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雙方應
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乙之婚後財產為工作收入之累積共20萬元,而甲
之婚後財產僅2萬元,雙方之剩餘財產為18萬元,甲得向乙請求差額之1/2
,即9萬元之分配。丁係甲之繼承人,故繼承了甲對乙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向丁請求對全體繼承人清償9萬元」。丁之主張有無理由?若甲係
於2012年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前死亡,結果如何?你認為何者結果較妥當
?(舊法參見【參考法條】)(20分)
(三) 承上,甲之遺產最後如何分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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