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許宗力 憲法 期中考

作者: lomenade (煦)   2014-11-10 13:35:29
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宗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10:20~12: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50%)
政府鑒於大台北地區計程車數量已高達6萬輛,且依據台灣經濟研究院「計程車產業面臨
課題與政策建議」之調查結果顯示,台北計程車每車載人旅次僅18.2,相較於香港97.8,
新加坡43,東京22.2,利用率顯然偏低;以計程車密度分析,台北117人/車,
相較東京215人/車、新加坡192人/車,香港385人/車,密度顯然偏高。另台北地區計程車
空車率約百分之60至70,未來預估可能再提高。為避免計程車產業環境持續惡化,並順勢
緩解市區交通的日益壅擠憲項,改善空氣品質,乃修改法律,特別規定於3年內不再受理
大台北地區計程車執業登記。某甲聲請台北市計程車職業登記因此遭拒,經用盡法律救濟
途徑後,乃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三年內不再受理計程車職業登記之規定侵害其憲法保障
之職業自由,並舉泰國曼谷、印尼雅加達、巴西里約熱內盧為例,主張這些城市計程車密
度比台北高,利用率比台北低,但未聞他們有凍結計程車執業登記之政策。
試問,如果你是大法官,如何判斷?
二、(50%)
某乙任職私立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婦產科。設若院方根據天主教教義,在聘約禁止院內
醫生為病患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即使懷孕婦女要求實施人工流產手術,合乎法定要件
(例如有醫學上之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者),除非緊急狀況,否則應
予拒絕,但可協助引介其他醫院。違反該聘約規定者,一率解聘。某乙之病患某丙經診斷
,確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某丙乃懇求某乙幫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某乙經不起
某丙之請求,且自己也不慎認同院方的禁止規定,終於為某丙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手術完
畢,院方知悉,乃根據聘約約定將某乙解聘。某乙認為聖馬爾定醫院的解聘處分侵害其工
作權,欲尋求法律救濟。
如果你是某乙的律師,應如何為其作法律上的主張?如果你是法官,是否認為某乙的主張
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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