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下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lkkl555 (柴犬)   2014-04-18 10:25:58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4/18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並附理由作答
僅得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一、甲訴請乙、丙、丁連帶給付90萬元,主張該三人於某日向伊連帶借款同額金錢,已屆
約定清償期猶未償還。問:(20%)
1、乙抗辯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丙、丁均未提出任何抗辯。如法院認定乙之抗辯
屬實,應如何審判?
2、一審判決被告敗訴。如僅乙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丁?
二、甲訴請乙給付50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而經乙背書之票面金額同額之支票一紙,屆
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問:(20)
1、乙抗辯該支票金額記載遭塗改後,甲得否主張該票據係乙向伊購買A車,為支付同額價
金所背書轉讓,追加起訴請求乙給付該價金?
2、一審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後,得否在二審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給付
50萬元?
三、甲訴請乙拆除A屋返還B地,主張B地為甲、丙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被乙擅
自占用,興建A屋。問:(10%)
1、法院是否依職權通知丙?法院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2、一審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得否主張甲、丙共同出租B地予乙,對甲、丙提起反
訴,請求確認乙就B地對甲、丙之租賃權存在?
四、在上開三之訴訟中,甲合併訴請乙給付120萬元,主張乙自93年1月1日無權占用B地,
侵害甲等之所有權,迄103年12月31日止,受有相當於240萬元租金額之利益,故起訴請求
其中二分之一。問:(20%)
1、本訴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如何決定本案審理之順序?
2、一審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在二審提出時效抗辯,甲則主張乙已以契約承諾給付
。法院就該實效抗辯是否成立應為如何之審判?
五、試研閱如下附件所示協議書,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假設乙遲至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仍未照協議書上約定為履行,於是甲列丙為被告,向該管
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丙支付四十萬元予甲,並陳述事實如協議書上所記載,而請求
判決命丙履行保證債務(下稱本訴訟)。對此,被告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
:乙對甲不負有價金債務,協議書係因受強暴脅迫才簽名云云。問:(30%)
1、本訴訟為何種之客觀(體)合併型態?
2、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3、本訴訟之確定本案判決係認定甲對乙之價金債權不存在,所以甲對丙之請求為無理由
。此判決是否對乙發生既判力或拘束力?
[附件]
協 議 書
一、乙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向甲購買A車,約定價金三十五萬元,尚欠二十萬元,應於
同年底以前償還,並由丙為保證人。
二、前項債務如未照約定期限獲償還時,應給付違約金二十萬元予甲。
民 國 一 O 二 年 十 月 八 日
立協議書人
債權人:甲(簽名)
債務人:乙(簽名)
保證人:丙(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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