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汪信君 海商法 期中考

作者: vicescapade (vicescapade)   2014-04-15 20:04:29
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4/15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光華海運公司以其所有之春日號輪船從事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某日其A港出發,途徑B港,目的港為C港口。於航行至A港與B港之間,突遭海上風暴未能及時駛離。為擔心船艙吃水過深,船長遂下令將甲板上屬某甲所有之貨櫃投棄於海上,導致某甲貨物價值共五百萬全毀。此時有因天候不佳,誤判航道而與中星海運公司所有之燦月號郵輪發生碰撞事故。結果導致春日號上某乙之貨物,價值共一千萬毀損。而因此事故致使丙之貨物未能及時抵達B港而受有遲延損失共計五百萬元。同時對於燦月號船體損失共一千萬,乘客丁戊等兩人受有體傷而共求償五百萬,同時郵輪上商店經營者
湯姆熊娛樂公司因郵輪拖救至其他港口未能營業,而受有營業上損失共計五百萬元。此時抵達B港後,船舶價值為兩千萬,船舶噸數所計算之最低賠償限額約為一千萬。
孰料,於B港口停泊期間遭另一艘福茂海運公司所有之喇叭花號操作不當而撞損,此時撞損情形過於嚴重,不久後即沈沒於B港內。惟亦由於春日號本身停泊時疏於綑綁固定亦與有過失,故對於福茂海運公司僅得請求一千萬之損害賠償。
另查光華海運公司因經營不善,其所餘資產僅另剩五百萬元。
試問上述向光華海運公司行使債權時,光華海運所得主張之責任限制,以及債權人間之權利優先劣後。
作者: ALegmontnick (豫)   2014-04-16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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