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王碧芳 行政救濟法

作者: Lewis02 (無)   2020-07-16 10:30:35
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範圍:行政訴訟法(不含訴願)
開課教師:王碧芳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三、法律四
考試日期(年月日):109/06/22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附註:可攜帶小六法,不得攜帶其他資料或使用電子設備。
試題本文:
一、設於屏東市之明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天公司),董事長為住於臺中市之王小明,
經屏東縣政府派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
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情事,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處明天公司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經提起訴願,遭勞動部駁回,仍感不服,擬提起行政訴訟,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10%)
(二) 本件原告應提起之正確訴訟類型及聲明各為何?是否會因為罰鍰已經自動繳納完畢,
或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經公布完畢而有不同? (20%)
(三) 本件適格之原告及被告各為何人? 如誤列原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誤列被告,法
院又應如何處理?
(四) 如果起訴狀上只是一再指摘屏東縣政府不公平不盡責,致其遭受鉅額罰鍰,將害公
司倒閉、員工失業,且又不提出任何證據供查,法院應如何處理? 得否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判決原告敗訴? (10%)
(五) 設屏東縣政府自行頒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統一裁罰基準」,依其關於累計違法次
數規定,本件原應裁處罰鍰40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 或依其關於累計違法次數規
定,本件原應僅裁罰20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 (10%)
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
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
時。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
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
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
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二、張大為的胞兄張大發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104年3月死亡,保險年資逾20年,張
大為於同年8月申請張大發之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案經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下稱勞工保險局)審認張大為非受被保險人扶養,不符遺屬津貼請領規定,乃作成
原處分,核定其所請遺屬津貼828,000元不予給付,其所請喪葬津貼276,000元全數准
許。
張大為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作成爭議審定書駁回;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擬
提起行政訴訟,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本件原告應提起之正確訴訟類型及聲明各為何? 原告如未為正確訴訟類型之選擇或
未為正確之聲明,法院應如何處理? (20%)
(二) 原告如主張其沒有謀生能力,亦無積蓄,該遺屬津貼是其救命錢,原處分之執行將
對其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乃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10%)
(三) 設勞工保險局事後查明張大為出具之殯葬費支出收據不實,殯葬費非其所支出,而
撤銷原處分關於喪葬津貼之核准,張大為應為如何之救濟? (10%)
附錄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
、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
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以上考題倘有疏漏、錯誤之處,還請不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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