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2 楊芳賢老師 債總三期末考

作者: bluecharlie (bluecharlie)   2013-08-21 15:05:03
課程名稱:債總三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範圍:第三人利益及負擔契約 多數債權債務人 債權讓與 債之消滅
開課教師:楊芳賢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6.24
考試時限(Mins):50 min.
附註:
試題本文:
ㄧ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ㄧ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力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
 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
 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台幣(下同)10萬元,為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
 丁12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
 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佔有,甲自戊處亦取得8萬元之價金。
 甲將其中5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萬元則用以支付其和人之水
 電費。是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
 (2)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
二甲將其對乙之金錢債權十萬元,以九萬元讓與丙之後,甲再向丁表示對乙有金錢債權十
 萬元,但因需現金使用,故願以八萬元出賣,丁不疑有他,表示同意,並支付八萬元予
 甲,丁亦隨即向以表示已受讓甲之債權,並提出其與甲間之債權讓與之書面。一個月
 之後,在該債權屆至清償期時,丁即請求乙給付,乙果為清償,丁亦受領之。
 (1)乙對丁所為之清償,其法律效果如何?(16%)
 (2)丙對甲或丁,可能有何權利可得主張?(25%)
 (3)丁對甲有何權利可得主張?(19%)
三甲為其妻乙雇用看護人員丙,照顧乙家居生活。不料某日丙趁甲上班時,在乙不注意下
 ,竊取甲之銀行存摺及印鑑章,並趁上市場買菜途中前往銀行分行填寫提款單並蓋上印
 文順利提領款項十萬元。試問:
 (1)銀行分行對丙之附款效力如何?(10%)
 (2)又相關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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