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02 沈宗倫 商事法 期末考

作者: dibery (簡哥)   2012-06-29 23:44:25
課程名稱:商事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保險法、票據法
開課教師:沈宗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6/20(三)
考試時限(Mins):14:10~16:00
試題本文: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實例題的答案須附法律理由,否則不予計分。
3、可翻閱小法典,但不得攜帶有關本課程的其它資料
4、祝各位考試順利,暑假愉快!
壹、選擇題 40%
1、某甲簽發本票一張給某乙,某乙及其後手的背書情形如下:
  --------------------
 |被背書人|   | 丁 |   | 庚 |
 |--------------------|
 |背書人 | 乙 | 丁 | 丙 | 己 |
  --------------------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1)受款人為某乙 (2)執票人為某庚 (3)以上背書為不連續,原因是某
乙與某丁為空白背書 (4)某乙為第一背書人
2、某甲向某乙購買法拉利跑車一輛,簽發支票以給付價款,但未填「付款人」。若您為
為甲支票帳戶的銀行,當某乙出示前述支票而請求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票據無
效,因為「付款人」為票據法關於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2)支票有效,因為「付款人」
非票據法的應記載事項 (3)支票有效,因為「付款人」未填,依法應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4)票據有效,因「付款人」為支票的得記載事項。
3、關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下列敦述何者為真? (1)死亡保險乃損害保險的一種(2)
為他人投保死亡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無需具備保險利益 (3)死亡保險有保險法第53
條「保險代位」之適用 (4)死亡保險無保險價額的問題。
4、某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別向N、S及C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金額高達新臺幣1億元
的死亡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受人為某丙。2012年3月22日,某
甲因糖尿病併發敗血症身亡。某丙向保險申請理賠時,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1) 因死亡保
險屬定額保險,本案無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的適用 (2) 本案某甲違反保險法第64條的告
知義務,故N、S及C等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 (3) 本案某甲有意圖不當利得的惡意
複保險情形竹,契約無效,N、S及C等保險公司無理賠的義務 (4) 本案保險金額過高,足
見某甲有道德風險,各保險契約均無效。
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5、某甲簽發匯票一張,在將該本票交付予受款人某乙之前,發現票面金額有所誤植,便自
行改寫票面金額,將之修正為新臺幣6000萬元,並於改寫處簽名。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1
)因某甲為發票人,某甲改寫票面金額的行為乃合法的行為,不涉及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2)
某甲改寫票面金額的行為,為票據的塗銷行為 (3)某甲改寫票面金額的行為,為票據的偽
造行為 (4) 某甲改寫票面金額的行為,為票據的變造行為。
6、某甲囑託某乙代理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的本票一張,以購買HTC的新型智慧型手
機。但某乙於本票的發票人欄,僅簽署自己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1) 某乙僅為某
甲的票據代理人,故不負票據的責任 (2) 本案所簽發的本票,因無代理意旨的記載,故票
據無效 (3) 本案某乙所作簽發本票的行為,為票據的無權代理 (4) 由本票的文義觀之,
某乙既為發票人,應自負票據上的責任。
7、若A公司之台北分公司久某B新臺幣5000萬元的務,而某B同時久A公司之高雄分公司新臺
幣5000萬元的債務。下列何種匯票得以一次清償上述複雜的債務關係?(1) 付受匯票 (2)
己受匯票 (3) 己付匯票 (4) 己付己受匯票
8、下列何種保險無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代位規定的適用? (1) 海上保險 (2) 火災保險 (
3) 意外保險 (4) 汽車車體保險
9、某甲盜取某乙的印章與支票本,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的支票一張,以抵償其對
某丙所積久之債務。其後,某丙將此支票背書轉讓予某丁。某丁便向某乙開立支票帳戶的
銀行提示支票,請求支付票款,但該銀行以支票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某丁便對其前手某
丙實施追索權。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1) 此支票的簽發為票據之偽造,某丙不負任何票據
責任 (2) 此支票的簽發為票據之偽造,但某丙的背書行為在票據偽造之後,故仍須負擔票
據責任 (4)此支票的簽發為票據之偽造,某甲乃票據的偽造者,依法負擔票據責任
10、某甲為要保人,就某乙的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一日因電線走火,玫該建築物全損。
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1) 某甲以某乙的建築物為保險標的而投保火災保險,應取得某乙的
書同意,否則保險契約無效 (2) 依法某乙負有給付保險費之義務 (3) 某甲得就前述建築
物的全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4) 以上皆非
貳、申論題 20%
試論述:我國票據法關於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為何
?並舉例說明「得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
參、實例題 40%
某甲日前向乙產物保險公司為其愛車A投保汽車車體保險,為期一年。並向丙人壽保險
公司投保意外保險。於保險期間內,一日某丁因酒駕不慎由後追撞A車,致使A車保險桿與
後車箱嚴重受損,修理費高達新臺幣40萬元。另外,某甲亦因此次追撞事故,致使左手手掌
斷折,不僅喪失原生理機能,亦無藉由醫療以回復生理機能的可能。乙產物保險公司於此
事故,就A車的毀損,已向某甲給付新臺幣40萬元的保險理賠。同時,丙人壽保險公司亦就某
甲左手傷殘部分,給付新臺幣100萬元的殘廢保險金。
某甲的友人某戊目前就讀於政大法律學系,其得知上述情形後告知某甲:「某丁是因
酒駕導致某甲的A車毀損及左手手掌斷折,此乃民法的「侵權行為」,某甲應得向某丁主張
損害賠償。故,就A車毀損部份,某甲得依侵權行為,向某丁請求新臺幣40萬元的修理費作
為損害賠償;至於左手傷殘部分,依現今司法實務,某甲向某丁主張新臺幣200萬元亦屬適
當。」
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某戊的建議是否有理?
(二) 本案乙產物保險公司與丙人壽保險公司,於理賠後,得否依保險法向某丁主張權利?
若答案為是,其權利為何? 應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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