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覺得史達林有錯嗎

作者: kikiroro3679 (Jimmy)   2014-04-30 19:38:45
各位大大晚安,還真沒想到這個主題會造成如此的迴響
只是看了一些推文跟回應之後難免覺得有些感慨
這邊也期許大家,包括我自己,在不認同別人意見的同時
能在表達立場的用語上更加斟酌、語氣上更加平順
若還能言之有序、言之有物是最好的了。
首先小弟錯舉了一個例子
造成大家誤會恐有歧視胖子之嫌,在此表達歉意
小弟天天一杯50嵐,早已是個大肚胖子XD
純粹錯舉例子,再度致歉。
再者而言,小弟所想表達之議題實為:
若史特林只是心中歧視,而未將其真意表露於公眾之前
甚或人前隱瞞自己,未讓眾多關心此議題之人發現
其可歸責性依然重乎?
前有網友認為:
"他甚至不需要做錯什麼 光是他有「種族歧視」這點
就足以讓他目前所遭受的一切正當化"
這點小弟抱持懷疑態度(當然的確須考量美國歷史因素)
蓋若一人私底下所想之事
或不欲為眾人所知之想法,竟也需訴諸公評
豈不將令人望而生畏? 極度拉高道德門檻
更不知眾多攻訐者之中,亦有多少人同樣有精神上之潔癖
而不欲為外人道哉
"對 我認同 但是那刑事的部份"
若擺在刑事部分以觀之,似乎也無成立犯罪?
"聯盟是逼他「賣」掉球隊 又不是宣讀他判國罪然後家產充黨產
形式上Donald Sterling有什麼損失嗎? 沒有嘛!!
老實說他硬是不賣 聯盟也不能怎樣"
似乎聯盟可以經其他29支球隊超過3分之2表決同意轉賣球隊?
即便非如此,逼一個人賣掉球隊不也是他的損失?
當中可能換價得到等值的財產,但仍已非原物。
我以為,僅停留於腦中所想之事,全然合法,眾所皆知
若表露於行動之中,比方"歧視",則尚需以程度觀之
群體之中,我歧視你,聯合雇主把你踢出球隊,侵犯工作權
自是非法
但若只停在不友好階段,未侵犯他人身體、財產、自由...等權利
EX:不跟你當朋友,不准你進入我生活圈
這就見仁見智了吧
其實比起法律、原則,更多時候是現實的狀況
在灰色地帶,很難事事明確,只是想提供一個新的觀點
雖有人視之為謬論,然不可否認亦有些許贊同者
尚算欣慰,謝謝大家。
作者: popstarkirby (有梗的POP)   2014-04-30 19:40:00
這件事應該不會那麼簡單就結束,除非他想和解
作者: popstarkirby (有梗的POP)   2014-04-30 19:41:00
他是律師+上老手了...之前NBA罰他,他反告對方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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