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馬刺收回對Gary Neal的報價合約

作者: spurs2120 (Fundamental)   2013-07-24 19:18:23
說到這個報價合約 Qualifying Offer,幾乎可以說是 CBA salary中
最難以理解的概念之一。但其實說穿了也沒那麼複雜。基本上我們都
知道有 RFA的存在,也就是母隊具有 match受限自由球員合約的權力
,而這個權力就是來自於 Qualifying Offer (以下簡稱QO)。
a.條件
母隊能夠開出QO的情況有兩種:1.首輪新秀走完四年新秀合約者。2.
其他三年以下且為第一張合約的球員(所以同隊的 DeJuan Blair 因
為當年簽了四年,馬刺就不能開QO給他了)。
不過這裡有個前提:由於現行的首輪新秀合約為 2+1+1,如果母隊並
沒有執行第三年或第四年的球隊選擇權,則當年球員合約結束後,會
成為完全自由球員(UFA) 而不會有QO或 RFA的問題。
b.時間
在新秀合約走完的當季,母隊要在6/30以前決定是否開出QO。而母隊
可以在7/23(也就是今天)之前單方面撤回QO,如果超過這個時間,
就需要球員的同意。一般來說,如果母隊沒有延長的話,QO會在10/1
到期,最多可延長至 3/1。超過這個時間,球員就不能夠和其他隊簽
約,而只能夠和母隊續約。當初封館期間金塊的 Wilson Chandler身
為 RFA跑去 CBA打球,回來之後(至少當年)就只能回到金塊陣中,
不過他也最後也是跟金塊延長合約了就是。
如果球員整個球季都沒有簽約也沒有接受QO,隔年球隊依舊有權力提
出QO讓他繼續成為 RFA。
c.合約內容
QO的形式都是一年全額保障的合約,金額則分為兩種:1.如果是首輪
新秀的四年合約,則依照其漲幅開出QO金額。2.如果是其他合約,則
取該球員前一年薪資的125%或是底薪 +0.2M,取其較大值。
d.效力
開了QO之後,球員在還沒有接受以前,該球員會自動變成 RFA。此時
母隊擁有在球員同意與其他球隊簽約的三天內跟進合約的權力,如果
跟進,則球員的新合約內容會完全相同。要注意的是,開合約給一名
RFA時,長度必須至少兩年以上(不含選擇權的年份)。而在這三天
內,開價的球隊薪資空間會被這份新合約佔用,以前這個期限是七天
,但新的 CBA修訂時,為了讓FA市場能夠活絡,避免球隊因為害怕空
間被卡死而投鼠忌器,因而縮短了跟進報價的時限。
而一旦球員接受了QO,則等同於和母隊簽下一年合約。則該球員在此
份合約結束後,會成為 UFA,完全不受任何約束。
不過母隊自身要和該球員續約是完全不受到是否開出QO的影響,再次
舉今年馬刺隊的另一位 RFA:Tiago Splitter為例,馬刺開出了QO,
在沒有任何球隊正式報價以前(雖然阿拓喊了很久)就和 Tiago達成
了36M/4y的協議,完成續約。
要注意的是,即使開了QO,球員成為 RFA,母隊要留人或跟進報價,
還是必須擁有足夠的薪資空間或特例才行。於是這就會牽涉到一個更
麻煩的概念:Arenas條款。這名詞即使去年因為林書豪而鬧得聲名大
噪,但還是有非常多的人不懂,不過這裡目前沒空說明 XD
然後很重要的一點,如果母隊跟進了其他隊的報價,在一年之內沒有
該球員的同意,是不能交易他的。另外,合約期間也不能交易他到當
初開報價的球隊。同時,也不能夠在跟進報價的同時進行先簽後換。
這點告訴我們一件事情:今年國王之所以能夠和鵜鶘先簽後換Tyreke
Evans,是由於鵜鶘雖然開了合約,但 Evans還沒有簽約,此時國王
才能有先簽後換的空間。
e.MQO
最後一點鮮為人知的,是新的 CBA加入了叫做 Maximum Qualifying
Offer 的東西。這是專門為四年首輪新秀合約設計的QO版本。內容為
五年頂薪,漲幅7.5%,全額保障且不含任何的選擇權和紅利。簡單來
說就是在新秀進到市場前就開了一份超強頂薪。而開出這樣條件之後
球隊有什麼好處呢?幾乎沒有... 跟一般QO的不同僅僅在於,想要開
價的其他球隊,必須開出一份(不含選擇權年份)三年以上的合約,
如此而已。如此孱弱的效力,也難怪根本沒人用過。
作者: geniusjackie (單車霹靂遊俠)   2013-07-24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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