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x689xX (陸八玖)
2016-12-16 08:45:31得了便宜還賣乖
賣乖不成上來討拍
今天你買超級優惠價格 每月888 有人壓著你的手叫你簽嗎?
合約不看清楚 大不了就不要簽 不然就照著合約走
就像去百貨公司 明明跟你說7天鑑賞期 妳偏要第8天去退貨 說前幾天怎樣怎樣的 誰會理
你?
況且也不是不給你退 付違約金而已
如果每個人刷888會員卡位 之後再轉讓給別人 成吉思汗又要無償幫你轉 那會變怎樣
頂著一副消費者最大的嘴臉 真的是台灣的詬病
※《janny366 (Maki)》的觀察啦:
:
: ※ 引述《janny366 (Maki)》之銘言:
: : 會籍是三重館推888優惠時買的
: : 但最近因爲家裡經濟因素的問題變成需要半工半讀回到家都累了
: : 所以沒辦法常常去
: : 想說要轉讓會員給有需要的人
: : 但剛剛問了一下當初幫我辦會籍的業務關於轉讓的事
: : 他只跟我說你出示證明我就幫你辦
: : 然後傳了
: : 合約轉讓
: : 1. 搬家遷移(搬離新台北市以外之證明)
: : 2.重病(公立醫院有效證明無法繼續運動)
: : 3.移民(我不知道要打什麼,證明就對了)
: : 給我看
: : 我說
: : 可是我是因為家裡經濟因素上面都不是我的轉讓理由啊?
: : 他說那你找其他方式用書面資料
: : 請問這種情況之下真的不能轉讓了嗎......
:
:
: 來講一下後續好了,後來我也就上去消保會去做申訴,
:
: 在等待消保會處理的那幾個工作天,我也有私訊館長與成吉思汗的粉專。
:
: 館長只給了我一個讚,表示閱。
:
: 粉專給我的回應是說會請主管跟我講解一下,然後就沒再回我,我再密一次,
:
: 便說剛剛老闆再開會,不久之後上次跟我接觸的業務就來密我了。
:
: 跟我說:當初簽合約時也有告知過這些需求,也需要證明的不是?我是希望可以幫忙到你
: ,但你不讓我幫我也很為難...
:
: 我說:你去找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的範本,契約範本是最低的標準,違反就是無效約定呀
: ,
:
: 他說:合約簽署是雙方同意才簽署的阿。
:
: 我說:高中公民應該有學過吧,如果這份合約是違法的合約他就是無效的阿。
:
: 後來他就一直說,可是我簽名了呀合約就是生效了之類的,後來還叫我直接去解約,
:
: 這樣就不用甚麼證明了。
:
: 但解約還要賠違約金,我不願意,便結束話題。
:
: (這幾天我怕因為消保會這條管道不通,所以我也去弄了就職證明。)
:
: 後來我今天再密他,我跟他說:我現在已經有就職證明了。
:
: 他跟我說,消保官已經來信了,你要請消保官再次來信且讓消保官得知你已經處理好了,
:
: 不然我們處裡的管道只有去消保官,在職證明可以轉,
:
: 但你要請消保官回信給我們讓我們得知,我們才能幫你轉。
:
: 我則回應:你應該先處理我轉讓的問題,我才能去處理消保官的問題。
:
: 他說:
:
: 合約再傳讓這一項裡標明的是 "(1)會員除遭不可抗拒之因素情況外,如搬家、移民、重
: 病?
:
: 依照申訴公函裡提到的"因家庭經濟因素" 這一項公司可以認可辦理傳讓。決不會為難。
:
: 主管已看過對話內容。表明這已無關轉讓的問題,而是公司名譽問題。
:
: 但因對話內容林小姐提及到 "如果是違法的話簽約等於無效" 這一句話已影響到公司名譽
: 問
:
: 本契約已經由新北市體育處審核過,如果林小姐不認同這一粉合約是有效的,那本司如何
: 把
:
: 在協助辦理轉讓的前提之下是需要林小姐認同本司的合約是一份有效的合約。
:
:
: ------------------------
:
: 對話到目前為止,我已讀了。
:
: 但我實在不懂成吉思汗現在表達的意思是甚麼,我也不太確定這個契約是否真的由體育處
: 審
:
: 那如果通過為何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約沒有列出這一條轉讓會籍的規定?
:
: 要我認同這份合約是有效的,就要表示他轉讓會籍的條件也是有效的?
:
: 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對勁,所以只好PO出後續問問看這樣該怎麼辦了Q_Q
:
: 謝謝大家了...!
:
退費也就算了,消費者買了不合用還不能轉賣脫手的,要合規定才能轉賣也太好笑
你扯到消費鑑賞期幹嘛 亂比喻比較會?只有我覺得成吉在鬼打牆嗎
作者:
neko0624 (æœ€æ„›å¦¹å¦¹çš„è‚¥å®…è‘›æ ¼<3)
2016-12-16 09:04:00當館粉 不要當腦粉
先說不能因經濟因素轉讓 後來原po說這樣契約違法找消保官 最後來函竟然又說經濟因素是可接受的理由 但是原po說契約違法損害公司名譽
當接手的人都盤子不會看價格,現在健身房還有黃牛票就對了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35:00wayne的敘述很像:客人去退貨時一開始店家說「在實體店面面我們有相關規定不能這樣退哦」,然後客人大吵大鬧,所以店家只好讓他退然後店家讓他退了又不爽,所以要弄一下客人
作者:
TRIMGAL (Visca!Barca!)
2016-12-16 09:37:00轉讓到底是困難在哪裡
作者: eightliquid (liquid) 2016-12-16 09:59:00
原PO保障自己權益有問題嗎
這沒啥好戰的啊,原PO又不是故意入會找麻煩退費要違約金或補繳沒問題,轉讓還要刁難就很ㄏ
原po得了什麼便宜,賣了什麼乖? 從頭到尾就是就事論事,沒吵沒鬧。條文本來就寫可以轉讓,而轉讓的爭議點也經過消保官的解釋,成吉思汗也同意了這樣的解釋。同意了之後又再說哪樣哪樣傷害了他們的商譽,這樣的處理方式自有公評。館長為消費者的心大家都知道,但是合約條文總是有不全之處,需要實際發生了才知道。有心,就會改善,保障消費者也保障成吉思汗。台灣的消費者就是不能爭取權益,爭取了還被說消費者最大的嘴臉。
作者:
mcb123 (mcb)
2016-12-16 10:33:00...
作者: iamsosad (..............) 2016-12-16 10:35:00
就照規定來沒什麼困難的,館黑系哩靠三小?呵三小??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0:42:00轉讓會籍到底跟七天鑑賞期有什麼邏輯上的關係??基於公
作者:
pttyoyo (批踢維)
2016-12-16 10:55:00可憐
作者: cheetahspeed (respectmustbetaught) 2016-12-16 10:57:00
推 館黑要出動洗板了
作者:
gonna (勾那)
2016-12-16 11:09:00詐騙集團叫你匯錢有拿槍指著你?
館長為了改變健身界很辛苦的 就當給館長的的零用錢吧
作者:
joezzz (喬)
2016-12-16 11:42:00供三小
作者:
gonna (勾那)
2016-12-16 11:43:00看到館長標準就轉彎,信不信名字改蔬菜絕對罵一大篇
這一定噓再噓 你的智商一定很高 才有辦法回出這樣的內容無三不成禮 噓好噓滿
作者:
sammoon (sam)
2016-12-16 12:08:00不忍噓
作者:
cnns (HY)
2016-12-16 12:24:00又是一個不懂裝懂的...zzzzz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2:30:00幫QQ
作者:
hcc0223 (暖暖)
2016-12-16 12:30:00這沒什麼好戰的!
作者:
agunnm (轉角卡到陰)
2016-12-16 12:47:00被噓成這樣還真不難看出消費者最大的心態『合約』這種東西簽了照合約走不是很正常嗎?
作者:
kee32 (終於畢業了)
2016-12-16 12:49:00前提是合約沒問題
作者:
agunnm (轉角卡到陰)
2016-12-16 12:49:00老是找一堆借口把自已的問題合理化合約有問題在簽約前當然要看清楚否則為什麼要特地白紙黑字寫『合約』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12:58:00所以政府才會訂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呀
wg也是消費者心甘情願自己簽的阿 你就不要以前愛站在聖人角度罵同業然後自己又做不到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13:01:00定型化契約只能選擇簽約與否 沒有議約空間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13:02:00所以政府才會有特別規定管這塊呀
作者:
cnns (HY)
2016-12-16 13:15:00你都不照政府規定的走了還有臉說消費者不照合約走zzzzz
作者:
xyu330 (4N)
2016-12-16 13:23:00GG,標準台灣人一堆,裝可憐想凹人
作者:
ashin1069 (新希望)
2016-12-16 13:26:00而已個頭啦 你是發甚麼癲呀
作者: frostshots (魔fuck使者) 2016-12-16 15:00:00
按錯ㄌ
作者:
Amege (看見的與看不見)
2016-12-16 15:27:00我還真的很想知道同樣會員價格轉讓會怎樣?對健身房而言,收入都一樣啊
會少一個新會員的費用加上一個繳了費不會用的優質會員很不方便
作者:
sniff (新埔辛普森)
2016-12-16 15:37:00就事論事一點好嗎,好腦
作者:
solshaer (娃娃臉殺手)
2016-12-16 16:26:00腦粉
作者: sexyshit1xxx (andy) 2016-12-16 16:49:00
噓法盲腦粉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20:05:00腦斃了!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20:21:00路過一噓
作者: Flowerbear (Flowerbear) 2016-12-16 20:59:00
我認為如果當初加註優惠不得轉讓的文字就不會這麼複雜了,若原價限制轉讓條件,確實會讓人覺得不合理,畢竟拿一個預期會有新會員收入的假設當作損失來談相當離譜!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6-12-16 21:46:00這篇釣出幾位只配被當成__的腦粉,ㄏㄏ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22:59:00日行一善
作者:
arod629 (天懸地轉)
2016-12-16 23:17:00呵
作者:
PttCraft (WOT NA 怒伯)
2016-12-16 23:52:00秀下限範本
作者:
aoc7175 (機機)
2016-12-17 03:14:00腦補一堆 館長會被你搞臭
作者:
gaisu (Jason)
2016-12-17 04:11:00大絕來了,不爽不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