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刪文?

作者: windsora (Me food★Meet Food)   2013-07-29 22:22:02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誰同意了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 誰簽契約了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哪位米妞公開過他PTT ID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要掰學術研究了嗎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自己去翻
不要再跳針公務機關了
謝謝指教
跳針板規的
◇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
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
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
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
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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