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靠各國立委立法保障非實體資產了。例如任一檔案、單元或功能遭侵害須賠
1~5萬元,任一產品或服務遭侵害須賠50~250萬元,任一帳號遭侵害須賠500~
2500萬元,判賠金額確定後,政府還要再收一倍罰鍰,看這些巨頭乖不乖。
非實體服務雖由業者提供,使用者也提供了聲音、定位、影像及使用習慣,供其
推送個人化廣告,沒人是「免費仔」。並且市占率達一定程度後,服務則有公共
財的性質,類似既成道路,不可說終止就終止,否則將侵犯使用者的數位人格及
非實體資產。
須以法院判決為依歸,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獨裁的《數位中介法》,尚且受到各界
極大質疑,以使用者資產訓練AI的非實體服務供應商,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不管理由有多高尚或冠冕堂皇,程序不正義就是不正義。以少數犯罪者為藉口,
傷害多數正常人的隱私權及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並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嚴重萬倍。
假如有位粗心的同業工程師,將自己開發的程式碼上傳至雲端,Google是不是能
以「帳號含有有害內容」為藉口,封鎖該帳號,並竊取其成果?
建議加密壓縮再上傳的人太天真了,Google有一條「規避行為」,不得試圖阻止
Google偵測帳號內容。若一個帳號裡面存有大量帶密碼的rar檔,根據可笑的TOS
,Google仍能據此藉口剝奪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