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拍「兒子鼠蹊部」手機狂叫!他 Google

作者: Tahuiyuan (mata)   2022-08-28 11:06:03
只能靠各國立委立法保障非實體資產了。例如任一檔案、單元或功能遭侵害須賠
1~5萬元,任一產品或服務遭侵害須賠50~250萬元,任一帳號遭侵害須賠500~
2500萬元,判賠金額確定後,政府還要再收一倍罰鍰,看這些巨頭乖不乖。
非實體服務雖由業者提供,使用者也提供了聲音、定位、影像及使用習慣,供其
推送個人化廣告,沒人是「免費仔」。並且市占率達一定程度後,服務則有公共
財的性質,類似既成道路,不可說終止就終止,否則將侵犯使用者的數位人格及
非實體資產。
須以法院判決為依歸,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獨裁的《數位中介法》,尚且受到各界
極大質疑,以使用者資產訓練AI的非實體服務供應商,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不管理由有多高尚或冠冕堂皇,程序不正義就是不正義。以少數犯罪者為藉口,
傷害多數正常人的隱私權及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並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嚴重萬倍。
假如有位粗心的同業工程師,將自己開發的程式碼上傳至雲端,Google是不是能
以「帳號含有有害內容」為藉口,封鎖該帳號,並竊取其成果?
建議加密壓縮再上傳的人太天真了,Google有一條「規避行為」,不得試圖阻止
Google偵測帳號內容。若一個帳號裡面存有大量帶密碼的rar檔,根據可笑的TOS
,Google仍能據此藉口剝奪帳號。
作者: IMISSA (空中ブランコ)   2022-08-28 11:15:00
你申請帳號那堆條款先看一下吧
作者: cloud2015 (塞門伊樂門)   2022-08-28 11:16:00
樓上,人家好不容易打了一坯字耶…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1:17:00
違反法律的條款不具效力是常識吧
作者: cloud2015 (塞門伊樂門)   2022-08-28 11:19:00
嗯,法務都沒常識……?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1:20:00
法律更新做出規範自然條款有得吵啊 這次上法院也是有得吵以為條款就是天條的是活在什麼烏托邦?
作者: cloud2015 (塞門伊樂門)   2022-08-28 11:35:00
法律沒更新之前,要像原PO倡議條款侵害個人權益?google法務表示…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1:38:00
就是規範不合理然後吵的人多政府出手改革啊 定型化契約不都是這樣慢慢演變 不然以為大公司會大發慈悲?不吵就是軟土深掘
作者: asdfghjklasd (好累的大一生活)   2022-08-28 11:43:00
反正不要花錢買GOOGLE 的服務跟硬體就對了一間爛公司
作者: cloud2015 (塞門伊樂門)   2022-08-28 11:49:00
所以和常識無關。法律頒佈時間點、使用者按同意的時間先後順序才決定條款有沒有違反法律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1:50:00
常識就是上法院啊 法院說的算
作者: cloud2015 (塞門伊樂門)   2022-08-28 11:54:00
所以該相信依現今的法律下,google法務有常識嗎?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1:55:00
不然你說說這次案例符合常識嗎
作者: a1106abc (HP都陷入內戰中)   2022-08-28 11:56:00
這不就美國執法機構希望google做的事嗎怎麼可能在立法打自己臉~再說現在歐美政界看來主流意見就是這樣~還施加壓力逼蘋果跟進呢對歐美來說徹底防範兒童性剝削大於誤殺一些帳號~~
作者: LastAttack (與我無關~~)   2022-08-28 11:57:00
現在就不是服務條款問題,是現今法律跟不上網路相關服
作者: a1106abc (HP都陷入內戰中)   2022-08-28 11:58:00
不過我覺得有掃到圖報警就好何必刪除帳號呢~真的很迷惑
作者: LastAttack (與我無關~~)   2022-08-28 11:59:00
務衍生爭議。
作者: cloud2015 (塞門伊樂門)   2022-08-28 12:01:00
沒辦法回答,因為我不是提出違法常識的人,我連違反哪一條都講不出來, 要麻煩你指出,順便幫google法務補充常識
作者: LastAttack (與我無關~~)   2022-08-28 12:02:00
啊不過數位中介法還是洗洗睡一邊去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22-08-28 12:31:00
其實這樣刪除得一乾二淨一看就違法的 也沒啥好講的這種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不然就是一群受害者集體上訴領補償
作者: multiView (多視)   2022-08-28 12:42:00
你付錢了嗎? 你付錢使用 google 服務了嗎? 立法之後所有google 服務全部都變成收費的,鄉民才幹爆好吧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2:44:00
你又知道人家沒買雲端?前面才有新聞說買雲端被誤殺不能用還繼續扣錢欸有存照片多半有買啦 15g根本不夠
作者: square4 (卡哇伊)   2022-08-28 12:49:00
可以了解一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平等互惠原則
作者: lwei781 (nap til morning?)   2022-08-28 14:38:00
目前的這組 SCOTUS 敢這樣判嗎? 而且搞不好只保護美國人
作者: shengshampoo (Sheng Shampoo)   2022-08-28 16:59:00
如果打從心底不信任政府,不相信政府會對人民保障保護自身含括非實體數位數據的財產。認為數位中介法修法通過的政府就是獨裁威嚴專制,如何要求政府替被網路巨人財團剝奪數位數據的受害者主持公道?總覺得這是兩套標準,不想給政府管,不想給政府監督,但是被網路魔王大人欺負霸凌,又要政府出來討正義。定型化契約條款從來就不是平等互惠,業者擬定條文都是偏向自身有利利益及規避責任風險,用戶不同意也只能消極態度拒用就沒了法子。所以經由這個社會新聞,鄉民們會不會就少用Google,甚至完全不用逃難搬家,拒絕任何往來??還是,鴕鳥心態摸摸鼻子,邊罵邊用,口嫌體正直。Google資產收歸國有,提供的數位服務,才可稱作公眾財,不知道對不對。公共財。
作者: longtimens (阿捲)   2022-08-28 17:15:00
樓上鬼扯一堆直接偷換概念數位中介法時保障人民財產權根本笑話
作者: yahappy4u (yo ya ha)   2022-08-28 17:56:00
中介法該做的事就是制裁這些巨頭啊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22-08-28 18:17:00
中介法制裁巨頭?你被唬爛了
作者: Tahuiyuan (mata)   2022-08-28 18:35:00
嗯,請板友們過目草案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其中第二十四條特別提及,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不得僅使用自動化決策方式處理」。這邊先講我看法,這部草案似乎有遭惡意擴充解釋的可能,正式立法應會更加嚴謹,尤其在野各黨盯得很緊,立法通過後更需要留意《數位中介服務法施行細則》的內容,行政命令只要換個執政團隊,就有可能遭到變更。大致上,就我一個法律的外行人來看,不覺得有明顯問題,反而給數位服務供應商繫上一條高度受制於法院,有伸縮彈性的狗鍊,對我們這些小蝦米而言,目前我認為Z>B。即使是以目前的草案直接三讀通過,即刻頒布實施,已能有效牽制業者,不得迫害使用者。只是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仍需要一部專法詳細定義、保護及管理,訂閱Google One是一種,儲值線上遊戲代幣或虛擬寶物也是一種,在帳戶內含有的任何資訊或電磁紀錄,也應當受到具體保障,以美國老爸遺失整個帳號為例,若能明確規範老爸及Google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或許就不會鬧到必須上法院。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8-28 18:46:00
這去八卦版討論比較好吧?你整篇最大問題在於Z>B這點,台灣人通常沒感覺到自己有所謂的弊,這法案針對的重點不是詐騙集團(台灣盛行),而是1.政府負面形象言論 2.言論自由負面形象言論 3.私密檔案。和普通人有關的大概只有3,但3已經有特定法案在處理,這是"規範平台"。所以當你說出Z>B瞬間就無從討論,因為大家在維護"言論自由",這些人在打壓言論自由。而你卻說打壓者Z>B,那反對者的Z在哪?對反對者來說只有B,沒有Z。所以有啥好討論的?另外你大概搞錯一點,不通報直接刪除,就不用走法院了,你拿來談論的東西和中介法完全沒關聯,這東西也是民法的範圍,比較偏向消費者保護這塊。雖然大家沒付錢,但是有讓G家獲得廣告收益,所以無條件砍除會損傷使用者權利。
作者: benjaminchia (ben)   2022-08-28 19:24:00
廢文
作者: square4 (卡哇伊)   2022-08-28 19:53:00
打這麼多跟本次討論有關的是27、47,也有爭議https://bit.ly/3CD59I8其他爭議有調用戶資料、專責機構、法院裁定前加註警示、資訊限制令之公益認定、認證舉報者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22-08-28 19:56:00
電磁紀錄也可以價值化,要提訴訟當然可以。不過遊戲的電磁紀錄一般屬於遊戲公司,雲端的電磁紀錄是屬於使用者,所以雲端的這塊還沒什麼人去告。大概找不到相關案例。不過數量一多的話,消基會就會出來洗地了,在契約內要求要退場機制。不然正常只是找消保官調解。但外國公司調解也有難度,甚至google有前科,是直接拒絕服務(北市退費>G家付費商店全面退出台灣),所以你定這法律,也要業者願意配合才型。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22-08-28 20:05:00
其實最糟的是法律沒跟上 審判過程就會跟鬼打牆繞路繞道死但這本來就不該是台灣要操心的問題 可以等他們慢慢改 可以別用 或是本來普及就不該把隱私照片上傳、別老是全自動就結了tah前面三行就寫了純自動化不行 所以才有人決策的環節第五條有關此事的本來是別的提案 不給過硬要塞進來
作者: applewarm   2022-08-28 20:30:00
確實值得討論,這種事法律不介入不要奢望大公司會替你設想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22-08-28 21:03:00
我們都躺著等歐盟的 :D
作者: KudanAkito (司令官 私がいるじゃない)   2022-08-29 02:07:00
那怎麼沒有業者趕快出來提供打包票上傳資料一定能全數奉還的網路服務看起來很有賺頭不是嗎還有保證存在記憶體裡面的資料一定能100%救回的機器
作者: songzhen ((#゚Д゚))   2022-08-29 03:11:00
單獨把Googleone的主機撤出台灣就好了啊 台灣用戶付款到境外 就不需要遵守台灣法律了 跟愛奇藝一樣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22-08-29 12:53:00
沒有啊 就你哪天忽然發現整個變慢了才會知道伺服器拆了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22-08-31 00:30:00
政府應該再收1000倍的罰鍰
作者: nimiq5566 ((∩_∩))   2022-08-31 10:41:00
使用條款都寫了,不爽不要用就好,又不是沒有 Google不能活…把重要資料簽約放在別人的電腦違反使用條款被砍,Google 是要你不能放這種圖片在他電腦不是說你沒有違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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