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問了,既然都跟你說了你又不信,但這數字明擺著就有問題,那一定是以你辦理解約的當下被告知的數字為準根本不用低調,就算截圖打官司有也一定輸電信公司的還廣告不實,別鬧了……這一類的案子隨著網路興起多不勝數,基本上除了公司自己願意認賠換名聲以外的,消費者就沒告贏過,究其原因,回到最基本的地方,那明擺著就不是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公司的本意,在很多地方都有其他條款在補充預防這些狀況的發生,這也是為什麼類似的事情,華碩敢告那個利用系統漏洞重複利用同一張折價卷購買轉賣十幾萬金額商品的人,實務上華碩根本不可能會輸,即使那個當事人在01等各大網站po文討拍說華碩網站寫以購物車結算金額為準,卻也不被人接受以及看好的原因,別的不說,光折價卷上寫的僅限一次使用就夠華碩在法庭上說服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