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手機致人傷亡回收是最低標準而非誠意十足

作者: wuzenjar (鋼琴師)   2016-09-04 08:24:02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
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
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
此限。」
因此,既然三星NOTE7已被證實有爆炸風險,
又國外已經全面召回檢修更換,台灣即應比
照辦理。
這是法律的「最低標準」,而非所謂「誠意
十足」的表現。
因為手機做到會爆炸致人傷亡,是不被允許
的。
三星如果不處理,只會導致「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命令全面下架回收,到時賠了夫人又
折兵。
以台灣為例歷年被要求回收的商品有:雨衣
、除濕機、筆電、輪胎...等120多件商品。
標準檢驗局歷年召回公告
http://goo.gl/lKRPPo
這原本就是三星該負的責任並不需要特別去
獨厚或包庇三星的失誤,或用其他飾詞美化

逆向行銷不需要做到這樣。
三星電池有瑕疵並非一日之寒。
過去多件爆炸案,三星總用多種匪夷所思的
理由塘塞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可參閱
本人拙著可見到三星的手段。
三星手機頻傳爆炸,消費者人身安全可有保
障?
http://goo.gl/XPV10R
如今發生大事只是應驗了俗語:
「夜路走多了,總是會遇到鬼」
PS.要以紫光或死機類比的,可以嘗試先論
述何為「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
謝謝。
作者: abcd425heart (鮪魚蛋)   2016-09-04 08:38:00
以類似事情廠商義務就是召回換電池,以前各筆電廠和蘋果都是這樣解決
作者: starfish2903 (史塔飛)   2016-09-04 08:44:00
某樓臉真腫,文章都不看就某人ㄧ開始就嗆人,大家都很理性星粉不會在意那一點錢的僅最低標準而已一下說要討論 一下說討論沒必要?
作者: LeonardoPika (新竹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6-09-04 10:06:00
就像某些老闆拿勞基法當作福利來吹噓 明明是最低標
作者: FallenAngelX (跌倒)   2016-09-04 10:33:00
這篇的意義不就是跟板眾說回收是理所當然 不就這樣分享法律資訊給同是消費者的板眾哪裡沒意義了自己擴大議題然後說人家文章沒意義 超強 XD
作者: future840219 (炫)   2016-09-04 11:21:00
推這篇 支持開放退貨選項
作者: WakeUpTaiwan (覺醒哥)   2016-09-04 11:57:00
華碩那次根本就是詐欺 佛的屁華碩那次根本就是詐欺 佛個屁
作者: josephchen08   2016-09-04 17:13:00
某樓星粉被打臉,見笑轉生氣又堅持沒動怒
作者: future840219 (炫)   2016-09-04 23:41:00
樓上你是說這個嗎"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真的是鬧笑話 三星粉秀下限無極限自動省略關鍵字 每個三星粉都被自己舉出來的例子打爆 護航未免太誇張看到火都有點上來了 好像退款是奧客行為 明明就是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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