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手機遺失遭侵占(破案了!!!)[回覆問題]

作者: pianoboy (人還挺多的嘛)   2015-03-25 23:21:43
晚上忙完了,在此回覆一下我看到的疑問。
(一)原PO手機什麼款?Android可以設定自拍上傳嗎?
我遺失的是htc butterfly s,所以Android手機也可以設定雲端上傳的
我的情況是設定拍照後自動上傳Dropbox,所以遺失後還可以取得相片。
(二)如果手機三天前就送到警察局,為何警察卻不通知你??
很好的問題,我也很想知道,當我從侵佔者口中知道三天前就送交派出所時
我也隨後打電話給警察,詢問既然知道失主辛苦查緝這麼久,為什麼不立刻通知我?
各位!如果三天前就馬上通知我,我根本不用跑這一趟耶!
警察的回覆支吾其詞,我是真的聽不懂重點,不過案子既然破了,我也真的懶得追究了。
不過各位可以自己想想,當初一再表達無法偵查、該怎麼查的警方,
終究受不了我和記者煩人的壓力來現場偵查,
想不到真的馬上就找到侵佔人住處,手機也乖乖繳回,
如果你是警察,會很想通知我,還真的這樣就找到了嗎。。。
(三)為何要輕易跟侵佔人和解?
在協調過程中我了解到侵佔人的職業,是屬於低學歷知識背景的體力活
身家背景、生活型態都單純
而且他並沒有惡意清除所有手機設定,導致我能透過雲端照片找到他
故認為他並不是惡意機巧之徒,
也願意相信他沒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判斷此事嚴重性,
故而決定和解並且僅進行小額求償。
有些人覺得這樣是小偷,不應該原諒,
其實他這樣的行為法律上是侵佔遺失物罪,也不是竊盜,還是有差別的,
而且我也想到,我小時候也會撿到錢就買糖果吃了,
國中也會撿到筆就自己用了,
說實話,如果沒有長大後常常接觸這些法律資訊,
我也會覺得撿到就用沒什麼,所以我才願意相信他沒有惡意。
法律並不是完美的,有時候法律也會給予民眾不公平的對待
(就像通保法居然不准警察幫我調通聯記錄查案)
運用法律幫讓自己的利益極大化,卻不管別人的死活
雖然是法律允許的,但卻不是我的個性,所以我願意在這方面做個讓步。
(四)通保法規定警察真的無法查不應責怪/一點小事也要找人施壓是否合理
或許我原文表達不夠清楚
此案我會對警察辦案不滿完全不是因為通保法,原文(3)就有提到,
當警察表示通保法導致他們無法調閱通聯記錄,
我事後查證屬實,就完全體諒警察並接受,並思索其他破案方式,
我知道警察依法行事,更認為法律的問題有本事就應該去對立法者開砲
只會對基層員警謾罵他們必須做的事情,是很沒用的行為。
至於有人覺得這種為了一點小事,
不斷陳情要求警察努力偵查,
感覺太浪費社會資源,
我必須要澄清,
我也不認同浪費過多社會資源只為成就自己一點小利益。
正因為不希望浪費警察太多資源,
所以我自己做足了功課蒐集了完整破案的線索,
就是希望辛苦的警察能花最小的力氣幫我處理這個小案子,
把他們的資源放在更多重要的事情上面,
想不到他們連一點小事都不願做,才讓我非常憤怒!
 
各位可知我提供多少清楚的線索給警察了嗎?
我舉其中三項說明
(1)清楚侵佔人樣貌(參考圖)
http://ppt.cc/uSvE
當地是物件單純、格局清楚的單純社區,人來人往都很稀少,
大樓採管理式,管理員或住戶彼此都常會見面,
只要拿照片到當地問一下,很容易會有線索。
事後證實,我到當地詢問一個阿姨他就說他有印象,固定什麼時間出現在哪裡。
(2)地圖定位(參考圖)
http://ppt.cc/buYM
我從上傳相片發現GPS定位,然後就用Google地圖,
把侵佔人位置都直接定位出來給警方,他們只要按圖前往即可,
根據我的經驗,GPS誤差大約20公尺左右,換句話說,
以定位點為圓心20公尺的圓形範圍內就是目標,
再扣掉非住宅區域,範圍縮限得非常非常小了。
事後證實,侵佔人住處僅距該定位點10公尺處。
(3)陽台特徵(參考圖)
http://ppt.cc/TUJk
A.鐵窗紋路:我在台北就先用GOOGLE街景查詢過,當地住戶鐵窗
      樣式皆不盡相同,而侵佔人陽台鐵窗紋路更是特別
      實地走訪必能一眼看出住處。
事後證實,我就是靠這個快速找出侵佔人住著。
B.陽台景色:陽台看出去為白亮天空,顯見旁邊並非高樓,
      即可排除掉旁邊是高樓的住宅,縮小偵查範圍。
C.機車大鎖:陽台鐵窗上掛有機車大鎖,現場直接判斷即可看出。
事後證實,我也是靠這個快速找出侵佔人住著。
D.綠色樹木:陽台看出去隱約可見下方有樹木,根據經驗住宅區
      樹木通常在3F以下,照片可看到樹木,判斷住戶應為
      3~4F
事後證實,住戶為3F。
換句話說,為了找到我的手機,我已經自己偵查了95%的線索,
以上面幾乎送分的線索來看,
只要心智健全視力正常的人,到現場都可以輕易"看到"侵佔人住處,
受過專業辦案訓練的警察都還說無法查,查不到,
若不是刻意推托,那就是極其無能,不管是哪一個,都令人不能接受!
今天警察局不是辦了我的案子就關門了,
明天他們還會偵辦其他竊盜案、謀殺案、性侵案、詐欺案等等,
警察受過專業訓練,拿納稅人的錢負責查緝案件,執行公務,
今天民眾都費盡心思讓他們輕鬆查案,還把民眾當白痴,
若不是我真的直接前往台南查案證明有多簡單,
警察還真的這樣繼續唬爛我很難查。
如果我不去反應這件事,
那又會有多少原本可以簡單偵破的案件被白白呼攏過去
我會非常生氣並不斷陳情申訴的理由就在此,
絕不是故意想要浪費社會資源以滿足自己一點權益。
作者: chinaeatshit (我愛台灣!中國吃屎!!)   2015-03-25 23:27:00
所以我撿到手機寧可放在原地讓車壓爛 我也不會去看手機裡的聯絡人找失主 免得不小心被告應該是找不到的 遺失畢竟不是刑案 沒有破案壓力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3-25 23:43:00
原來是饅頭人拿了你的手機
作者: alittleghost (littleghost)   2015-03-25 23:52:00
撿到手機,馬上hard reset,然後送警局 等6個月再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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