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手機掉了,警察只給我報遺失不給我報侵佔

作者: ArvanSdark (亞芠.斯達克)   2014-07-11 22:07:47
另提供相關的辦法及實務見解供參
一、就報「遺失」來看
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第1點,為落實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業
務,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所以報了遺失就是走民法的那個路線,你只能等有人拾得
二、就報「侵占」,但自己其實不確定有沒有侵占的事實這點
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62號判決要旨二,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
人之誣告罪,亦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其成立要件。若係出於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
而為申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令負刑責。即本罪之成立,需行
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始足當之。此之所稱故意,亦指直接之故意 (確
定故意) 而言,若為間接之故意或過失,自難繩以該條之罪。
所以報侵占,但自己其實不確定有沒有侵占事實的話,是不會犯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的。
三、情狀模擬
1.你是遺失者
A.報遺失:那請你等看看會不會有人撿到東西並送到警局或是直接通知你領取
B.報侵占:你不會涉犯未指明犯人之侵占罪,而警方需依刑事案件偵辦方式處理
2.你是路人遇到遺失物
A.選擇無視:那你仍然是個路人
B.選擇拾起
a.依民法規定通知遺失者或是送到警局
I.遺失人報遺失:那你是個好心的路人,可能可以獲得新聞標題「正妹(帥哥
?)好心人」之類的,然後你跟遺失東西的人都會覺得這個世界是美好的
II遺失人報侵占:你已經做完你的法定義務,應不涉犯侵占遺失物罪,但如果
警方函送後,檢察官認為你涉犯侵占遺失物,這樣就可能會有訟累,需要經
過刑事訴訟程序來確認你的清白
i.無罪:馬的,撿個東西也這麼累喔
ii有罪:超幹,當好心人也被雷親
b.把東西據為己有:
你是個侵占遺失物的被告。(會不會被抓,就不列了....)
四、策略選擇
1.遺失者:優勢策略應該是報侵占....
2.路人:
最無害策略:無視遺失物
好壞難知策略:撿起來並交到警局
好:好心的路人
壞:無辜的路人
撿起來並據為己有:犯罪行為就不討論利弊了....
五、結論:但求本心(吐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