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amfish (吳溝娛)
2014-05-29 02:03:08本會回覆如下:
先生您好:
一、您103年5月21日寄送的電子郵件本會已經收到,感謝您對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保護的關心。
二、公平交易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
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事業倘以較有利之價格爭取交易
之機會,並不當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公平交易法所關注者乃在於低價競爭的結果
是否造成排除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及有無危害公共利益的情事。換言之,事業低價競爭
行為倘無涉及獨占業者濫用市場地位以掠奪性價格排除競爭行為或不當利誘競爭者之交易
相對人與之交易等行為,而係單純以低價爭取顧客的價格競爭行為,亦對消費者有利,且
屬效能競爭之範疇,尚難僅以低價競爭即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三、有關您檢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大省方案低價競爭涉及違反公
平交易法規定一事,經查中華電信公司網站公告之大省方案活動,除較知名之國際大廠手
機品牌外,尚包括其他小廠牌之手機,尚非無其他小廠商手機供消費者選擇。因您僅說明
中華電信公司大省方案的優惠活動,造成其他小廠商手機難有公平競爭之機會,並未具體
說明上開行為是否以掠奪性價格排除競爭或不當利誘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等行為
,亦未提供業者違法之具體事證,故尚難認中華電信公司以較有利之價格爭取交易機會之
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如您獲有中華電信公司上開行為之違法事證,得以書
面具名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
四、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感謝公平會辛苦回應我這個腦殘,真的是有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