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信預付卡訂期限 恐違規

作者: balaman (巴拉巴拉巴)   2014-03-14 1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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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因應「315世界消費者日」,調查11
件電信預付卡,發現全數違反相關契約規定,訂定使用期限,呼籲NCC嚴格把關,保障消
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明天是「315世界消費者日」,今年國際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International)也將「315世界消費者日」的主題設定與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權益相關,因
而就各電信業者提供的「預付卡商品」,是否符合「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進行調查。
消基會這次調查,於3月間至業者合作門市或便利商店購買儲值卡,共檢視11件預付卡商
品,皆為儲值卡,其中7件為一般金額儲值卡,4件為計量型上網儲值卡,一般金額儲值卡
售價為新台幣99到300元,計量型上網儲值卡售價都是180元。
消基會發現,儘管「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
記載「使用期限」;但調查發現,11件商品業者皆設定使用期限。
消基會說,這11件商品一經儲值,一般儲值卡使用期限為180天(6個月),上網儲值卡使
用期限為30天,100%違規;業者也都規定,必須在使用期限到期以前再次儲值,以延展期
限,期限同為180或30天。
其次,消基會也發現,有5件商品的官網說明有餘額時,可辦理轉移至同業者其他門號;
但若超過6個月未辦理轉移,將收取保管費直到餘額扣抵完畢;對照「電信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記載「另行加收其他費用」,質疑扣抵
餘額收取保管費不合規定。
再者,消基會還發現9件商品、佔82%,有部分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是記載資訊不明的情
形;依前述電信商品規定,應記載事項包括「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發售編號」及「履約保證」等。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為消費者權益把關。1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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