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國兵役制度中的國民兵與補充兵?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1-15 19:07:41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請懂的網友分享知識。
: 1.為什麼制度中會有這兩種兵,而這兩類當事人因為什麼因素不是當一般兵?
: ps.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4
: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 可是法規文句看不太懂。簡單問我想了解的點:
: 2.這兩種兵(不管現在還有沒有,好像國民兵沒了?),各是服役幾日/週/月?
: 3.而關於退伍(結訓?)後的教召、或開戰後的動員,這兩種兵屆時擔負的義務內容是?
1.國民兵是以前的制度 89年廢除 以替代役取代
2.服役長度: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
3.補充兵退伍後是後備軍人 國民兵不是
4.兩者必要時都可以動員召集、教育召集 但多為點閱召集、勤務召集
5.戰時補充兵仍動員投入作戰 國民兵以輔助勤務為主
民國63年兵役法
第14條
I.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第15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
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16條
補充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三個月至六個月,
海、空軍及特種兵為期三個月至一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17條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
,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
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第24條
國民兵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召服左列勤務:
一、補助戰時勤務,必要時得參加作戰。
二、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擔任地方自衛。
三、擔任地方防空有關勤務。
第25條
左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第38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民國89年兵役法修法 廢除國民兵役 增加替代役
第17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
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
格後列管、運用。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第27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第3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現行兵役法
第17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
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
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
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第27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第3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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