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4-05-28 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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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卸責中■■■□□進度60%) 看板: L_HappyLivin
標題: Fw: [公告]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
時間: Wed May 28 00:29:4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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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nx (老V)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公告]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草案)
時間: Sun Nov 21 14:15:29 2010
軍旅板板規管理及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定之依據)
 本實施辦法係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及參考軍旅板自由言論與紀律之民
情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本實施辦法於在 PTT軍旅板領域內,適用之。
第三條(定義)
 本板板規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 友: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之
帳號。
  二、板 主:係指於 PTT站內,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
管理、獎勵及懲處之帳號。
三、歡樂文章:係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發表、轉貼、推
噓,使看板產生歡樂氣氛之文章。
四、爭議文章:係指板主(板友)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發表、轉貼、推
噓,使看板引起爭議或後續法律訴訟之文章。
  五、個案警告: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採公告之型式警告違規板
友之行為。
六、刪文劣退: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刪除板友之文章並給予板
友負面評價之行為。
七、永久水桶:係指板主以(依) PTT站規賦予之權限,給予板友20年(7300天)禁
止於軍旅板發表文章/推噓文之行為。
八、違規檢舉:係指軍旅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及板友得視需
要以賦予之權限向組務板提出檢舉之行為。
九、專案處理:係指軍旅板發生違反板規規範或違規之情事時,板主得視情況以賦
予之權限執行專案處理之方式,鎖定原作者發表之文章、修改文章
標題為[專案],避免原作者刪除、編輯文章,收入精華區並宣導、
降低板友後續之輿論效應。
第二章、板主權限
第四條(板主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主產生方式為經由板友推選且登記參選並發表競選文宣,經多數板友票
選或板主群討論而當選/遴選之帳號。
第五條(板主之權限)
 板主得依PTT管理方所賦予之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管理、獎勵及懲處。
第六條(板主主觀裁決權)
如有爭議及模糊事項者,得由本辦法賦予板主之權利主觀裁決之。
第三章、板友權限
第七條(板友之定義)
本文所指之板友產生方式為經由 PTT管理方認可之註冊資料且符合本板規定而申請之
帳號。
第八條(板友之權限)
板友得使用 PTT所賦予權限,進行發表、轉貼、推/噓等功能。
第九條(提起抗告)
對於不服板主之管理行為者之板友,得向組務板提出對其管理行為之抗告。
第十條(板主罷免之提出)
板主若發生爭議情事或輿論譴責時,板友得依 PTT站規罷免機制執行之。
第四章、賞 則
第十一條(獎勵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4:16:00
黃色文字為與八月十六日所發布的現行版本不同之處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4:17:00
有勞板主與板友們協助校正,待有共識後則於12月中旬正式發布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4:21:00
永久水桶的定義 係參考現行PTT的水桶定義重新修正
作者: cvl (渾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5:10:00
版主沒有寫到轉文的限制喔~我看錯了,果然生病的人不適合看文章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5:10:00
第五章第五條 or其他?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5:11:00
喔喔 保重哇
作者: cvl (渾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5:11:00
不過沒有寫到別人轉我們的文章怎麼處置耶
作者: cvl (渾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5:13:00
之前不是有鳳凰亂轉我的文章,也沒有經過我的允許
作者: vinx (老V)   2014-01-21 15:18:00
喔~我再討論一下~
作者: fogflower (霧裡看花)   2014-01-21 15:27:00
轉文的話,應該是要追究他的責任
作者: fogflower (霧裡看花)   2014-01-21 15:31:00
除了請該版版主協助刪文之外,也應該要將帳號永久水桶
作者: bbyear (今朝有酒今朝醉)   2014-01-21 15:32:00
作者: cvl (渾身菜味,流年不利~~)   2014-01-21 16:11:00
可是版主之前也沒有把亂轉我的文的人永久水桶呀,可以申訴嗎?
作者: fogflower (霧裡看花)   2014-01-21 16:14:00
當時法無明文,不可追溯,只可於本次修訂時增加條文
作者: lukelu (阿魯米)   2014-01-21 19:11:00
第四條第一點跟第二點怪怪的,看來可以解讀成蓄意的就不罰
作者: lukelu (阿魯米)   2014-01-21 19:12:00
建議把"非蓄意"改為"蓄意或非蓄意"
作者: lukelu (阿魯米)   2014-01-21 19:24:00
抱歉我指的是第十六條...
作者: vinx (老V)   2014-02-13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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