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4-20 18:07:53
※ 引述《ejsizmmy (pigChu)》之銘言:
: 「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
: L3 Harris,一直以俄烏戰爭、通貨膨脹、晶片短缺以及供應鏈等諸多問題,企圖要漲價及
: 延遲交貨承攬國造潛艦光電桅桿」
: 阿這不就是我前一篇發文提的,
: 假如以前的合約沒針對時間違約做處罰,
: 那如果真的延遲交貨了,找誰討?
: 結果這篇還真的出來這情形了。
: 這也是為什麼我質疑後面的潛艦預算新增時,指出不該拿延遲交付罰則當成本藉口的主因:
: 一沒有危機管理跟防備意識
: 美國各廠商多少有遲交情形,這從2020就開始有。
: 二沒有正確的備援機制,
: 潛望鏡設備不是只有L3一家,
: 甚至是同時間在跑的,給中華民國海軍用的就不是L3
: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7&t=5110808
: (短)https://bit.ly/4b1IAuY
: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
: 台灣任何情形下吃虧就要去爭取,
: 不要碰到美國貨就摸摸鼻子概括承受,
: 漲價就漲價遲交就遲交,這些都是事實。
你參考行政院工程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就知道了啊,肯定不是沒有針對違約罰則進
行約定,而是契約本身就會排除一些非雙方所導致的違約風險,允許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
漲價或者延長履約期間,這是不論民間或者官方的常規操作。指控國防部任美商予取予求
,甚至如有些人謾罵軍人都是沒有法律常識的白痴,個人覺得大可不必。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八)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
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3.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例如但不限於山崩、地震
、海嘯等)。
5.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停工)。
6.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7.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其他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6.物價指數調整:(1)物價調整方式......
7.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1)調整公式......
第 17 條 遲延履約
(五)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
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當然在個案中,美商遲延給付到底是不是出於戰爭等不可抗力,是有討論餘地,所以黃署
光才有必要寄信,但這都是在契約明文的風險分配框架內,並不是國防部沒有約定。
p.s. 軍品採購也有可能是財物採購契約,內容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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