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

作者: dotZu (良牙)   2023-05-04 00:22:03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 原文來源:
: 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87956 自由
: 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可由現場指揮官認定射擊
: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用砲的認定權責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如於情況急迫或無
: 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此外,三讀條文增訂,海巡人員執勤
: 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 心得感想:
: 這算是把第一擊的狀況慢慢下放了嗎?
: 開始慢慢改變了
: 這樣對海巡可能更有安全的保護?
: 這個算是對前線人員的保障加大了吧?
: 但是壓力也好像變大了?
在其他地方有看到有人在討論這個,覺得有些人在其他網站的講法有點誤導性。
我想提醒的是,用砲權限以前就是一直是在海巡署署長,
過去因為環保人士的提倡,加入了行政院版法案所沒有的海洋保育署,
以致於法律上「海岸巡防機關」變成兩個,
也就是現行法律(修法前),海巡署署長、海保署署長都有用砲權限。
這也才是這次《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有必要修正的原因之一。
雖然實際上海保署沒有那麼多船,海保署的船也沒有砲;
但是「法律上」是可以由海保署署長下令用砲的。
雖然實際上不能做到,但是「理論上」和「法律上」有這權限。
現在修法,只是把海保署署長的用砲權拿掉,變回以前那樣。
尤其《海岸巡防法》通過之後,「海岸巡防機關」(法律用語)更明確變成兩個,
因此這次只不過把過去曾由海巡署署長獨有的用砲權限再變回獨有而已。
過去→海巡署署長獨有用砲權限
現行→海巡署署長、海保署署長都有用砲權限(僅法律上)
新修→海巡署署長獨有用砲權限
所以這次和下放不下放,實際上沒有那麼大的關連性。
較重要的是把現行海保署署長的「理論上」用砲權限去除掉。
很多都是民國 92 年的《器械條例》裡就有寫到的,
都施行十幾、二十年了,長久以來一直都是這樣,
是有一些新修的部分,但是很多權限本來就是 92 年那時就有的。
「現場指揮官」那個是這次修法新增的東西。
而像是「砲以外之其他器械」等字句,本來在 92 年條例就有寫到這詞句了。
所以是本來既有的法律當中本來就有這樣寫,這次是順一下字詞出現位置而已。
過去→「巡防機關」單獨指海巡署
現行→「巡防機關」指海巡署、海保署兩機關
新修→「海巡機關」仍指海巡署、海保署兩機關,但用砲權限由海巡署單獨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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