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戰場督戰隊在我國現制中已廢止其法源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22-12-18 23:40:23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坊間某些觀點要依事實說話、而且好歹要有點依據,持那些奇葩觀點的人再以該觀點開嘲
: 諷;不然那些網民們也屬於亂帶風向一族。
: 所以坊間某網民也別陰陽怪氣指出國軍防禦計畫(民國哪一年版的?請注意在民國89年有
: 個變化)方案裡後方縱深守備旅,被防禦計畫要求拿機槍幹掉萬一扛不住敵軍的灘岸守備
: 旅,而往後撤的國軍士兵。
事實上是最高死刑,最低無期徒刑
你所用的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事實上是改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但是你沒注意到一點,這兩個都沒有死刑,實際上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現我軍扛不住大量潰逃的時候只有檢舉、反映沒了
內容在第四章工作要點裡面
但是實際上只要扛不住潰敗,最高就是死刑最低就是無期徒刑
刑法第107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
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軍事陣地屬於其他範圍,也就是棄守陣地無期徒刑到死刑,基本是死刑,你撤退沒有把
軍需品帶走相同
第一項第三款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你不撤退其他人會撤退嗎?
督戰隊
是在軍事審判法裡面
第58-60條
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和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軍事審判法第89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另外戒嚴法第八條規定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因此扛不住撤退在刑法上屬於外患罪,在戰時可由當地軍事機關自行審判
依戒嚴法是由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指揮,他可以直接組織督戰隊判處死刑
不要想太多黃埔不可能放掉這種任意掌握他人生死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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