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人靠賺和解金,賺到換新車ㄇ?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7-12-22 22:37:02
※ 引述《Mizar (林怡如畜牲全家死光)》之銘言:
: 剛剛幫我朋友數一下
: 八掛+韓星+其他垃圾廢版罵我朋友的人
: 大概有200多個...確定是公然侮辱罪+泄漏個資罪+威脅 會成立的
: 如果對方要和解 我朋友想請問一下,公定價大概是多少?
: 是否依罪名不同,有不同的和解金額??
: 另外,請問是一句推文辱罵,可以告一次嗎?
: 我朋友剛初略算一下,感覺收穫金額蠻豐富的,可以換一台不太貴的新車。
:
作者: virtueKyoKo (黎明來臨前)   2017-12-22 22:39:00
環島法院打卡之旅.希望是順向der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12-22 22:42:00
好像也不錯
作者: iPhone9 (忠孝是誰)   2017-12-22 22:50:00
以原就被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不適用網路犯罪案發地以提告人戶籍地為主偵查隊會行文給ptt和電信公司要犯罪犯嫌的個資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7-12-22 22:55:00
結果變法官認證
作者: iPhone9 (忠孝是誰)   2017-12-22 22:55:00
電信公司可以查出該ip該時段誰在用偵查庭和解的話,不會到法官那邊去所以是被告要到原告的法院受審檢察官接案之後,就表示其有管轄權,所以就是在那個法院開庭了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12-22 23:25:00
反正有四差貓的案例可循 可以換地方啦 gogogo開張大吉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2-23 02:13:0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94號要旨: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再怎麼樣,都不應以告訴人之戶籍地之法院管轄。除了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外,網路犯罪地之爭議性極大,由於網路犯罪跨區域之特性,犯罪結果地可能會有複數個。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12-23 10:08:00
科科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2-23 16:06:00
有些判決認為伺服器所在地之法院也有刑事管轄權。有些判決認為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文字、圖畫以毀損他人名譽方式之行為,只要看得到該網頁之法院通通都有加重誹謗罪的刑事管轄權。(這等於台灣所有縣市的地方法院通通有刑事管轄權了。)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12-23 17:25:00
所以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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