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wMacpro (可口可麥(mio'A'oka))
2016-07-12 03:06:49※ 引述《nnlllnn (Jasica)》之銘言:
: 要告他五年以上的嘛!
: 五年以下不告!!
: 五年以下不告!!
: 五年以下不告!!
: 刑法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他就算有犯法
: 犯的也只是兩年以下
: 自己說過不告這小的蛤!
: 到是
: 你侮辱人家的家人
: 這是可以提告的
: 某人只是在網路上回說「妳是月經來了嗎?」
: 就被判罰2000元
: 你問人家家人那裡會不會排水
: 已經觸犯公然侮辱罪!
: 我真的不知道假設他真的申請了一個帳號
: 你是要告他哪一條??
: 他PO文罵的是自己
: 他認為那個帳號就是他自己!
: 所以才去申請了那個帳號的!!
: 申請個帳號就犯了5年以上的重罪?
: 還有
: oooppp曾經說過「我不是軍人」(他有證據)
: 他曾經說過他是SOHA族(他有證據)
: 也曾說過他是中醫師
: 他隨便虎爛的話你也相信?
: 你們不要一直說他是軍人
: 再亂講的話也會被告
: 我明天下午請假找律師談
: 順便去一趟偵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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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在加拿大 又說在大阪 你真的知道vpn是怎麼用的嗎?
馬上要飛回台灣了
可以找律師 又可以找偵查隊
好厲害好厲害QQQ
你嚇小孩沒有用....
這版活躍的都是告過人的 凱文勾勾上半年才剛告完鄉民
其他不說囉~~ 大家都不玩版規的
我上半年也跑了法院一趟 不起訴又被我上訴O.O
希望你$$夠你跑法院囉 不然你浪費凱文的時間...那個齁...他會很樂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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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蓄意更新很多次 這是6:09分的分隔線 底下是後續更新的 IP位置也更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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