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被檢舉文的時效性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3-20 22:58:06
我混一起講了XD
簡單回
2.禁止發鬧板文,及鼓勵違法違規文章。含推文
違者退文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發文者經板主公告後24小時內需刪除違規推文,逾時由板主刪除。
2.1.鬧板文:任何對本板、或本板板友(群體)所做貶義描述。
例:一群魯蛇、男板爛透了。
2.2.以偏蓋全特定族群或歧視特定族群,加了問號也一樣。
(例:男人都會劈腿,非處女都是PUMA,宅宅都很噁心)
(貶義描述方違規)
2.3.聲明排除異己之文章(例:女人應該滾出這個板)
2.4.鼓勵違法、違規之情事。
可以新增 2.5.本條各項之檢舉時效以發言/發文後7日內為限
這邊只是舉例 內文再討論
至於警告制度是對於3.2提的 初犯警告 再犯水桶 累犯疊加
如果礙難實行或版眾們認為不需要就作罷吧0.0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3-20 23:27:00
吼吼吼~我就說嘛!要分開來講啦!這樣我懂你意思了那我想問你一下,為什麼只有板規二你覺得需要時間限制?為什麼其他條就不需要時間限制?另外板規3本來就限當事人檢舉。警告部份就免了,但可以改成道歉徵得當事人原諒可以改判解桶。這樣就好啦~反正來就僅限當事人檢舉。可以加上時間限制,不溯及既往,然後就不用翻公告狂改判了。不用道歉文了~只要檢舉者檢舉後於公告中推文告知板主已原諒。那就直接放出來比較快。不過都桶沒幾天,我想大概還沒道歉人就出來了吧...恩改好了,這很快。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3-21 00:31:00
王牌神速~ 讚^.<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3-21 00:38:00
我覺得可行阿!就改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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