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反服貿? 人家告知我的

作者: choral   2014-04-05 00:40:55
小弟最近詢問了關於不同領域的朋友、業界前輩的意見
彙整了他們的說法,並改正前一篇文所犯的錯誤
簡單來說:
早收、服貿和貨貿都是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裏頭的內容
先前(2009)兩岸早收的部分已經生效
而前一篇文裡提到的幾乎都是早收相關的條文
五年之後(2014)兩岸所要邁向的是第二步 服貿
服貿跟機械/製造業有關的部分不多
不過也不是完全無關係
相關的部分將在下列敘述:
這是服貿協議的本文跟附件: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pageid=0
(上一篇是ECFA總架構的orz)
不過服貿還是得配合ECFA總架構的附件四一起服用,所以還是附上網址
http://www.ecfa.org.tw/RelatedDoc.aspx?pid=3&cid=5&pageid=0
還有一點很重要的,服貿是仿效WTO(世界貿易組織)裏頭的服務貿易總協定
此為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全文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13559
如果對WTO中文翻譯有疑義的人,可以看WTO官網關於服務貿易的相關規範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serv_e.htm
在討論服貿對機械業的影響之前,
小弟想就WTO服貿列出來,而兩岸服貿隻字未提或是模稜兩可的部分
先謹慎並沉重地提出:(以下皆為WTO版服貿易協定內文)
第一條 範圍與定義(P.2)
3.本協定:
(a)稱會員所採措施者,謂下列機關及團體所採取之措施:
(i)中央、區域或地方政府與機關;及
(ii)經中央、區域或地方政府或機關授權行使政府權力之非政府機構。
會員為了履行本協定之義務與承諾,應採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境內區域及地方政
府與機關及非政府機構之確實遵循之;
(b)稱服務者,包括各行業提供之服務,但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不在此限;
(c)稱行使政府權力所提供之服務者,謂非基於商業基礎亦非與一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
所提供之服務。
第三條 透明化(P.3)
透明化
1.除緊急情況外,各會員應將涉及或影響本協定運作之所有一般性適用之相關措施,即時
且至遲在生效前公布,會員亦應公布其所簽署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之國際協定。
2.第1項之公布無法以出版品方式實施時,該項資訊應利用其他方法使公眾得以取得。
3.各會員應即時且至少每年一次,就重大影響其依本協定對服務貿易所作特定承諾之所有
新訂或增修之法律、命令或行政準則,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4.各會員對其他會員所有請求提供第1項所指之一般性適用措施或國際協定之特定資訊,
應立即答覆。各會員亦應設立一或多個查詢點,俾回應其他會員之請求對所有前述事項及
第3項所要求通知事項提供特定資訊。該等查詢點應於「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下
簡稱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二年內設立。對於個別開發中國家會員設立該等查詢點之
時間限制可經協議給予適當彈性。該等查詢點毋須為法律及命令之保存場所。
5.各會員得將其認為其他會員所採行影響本協定運作之措施,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第三條之一
機密資訊之揭露
機密資訊之揭露,有妨礙法律執行或違反公共利益,或不利於特定公營或民營企業合法商
業利益之虞者,不得要求本協定會員提供。
第六條
國內規章(P.5)
1.對已提出特定承諾之行業,各會員應確保其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所有措施是
以合理、客觀且公平之方式實施。
2.(a)會員應維持或儘速制定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或程序,俾在受影響之服務提供者要
求時,對影響服務貿易之行政處分即時提供審查及適當之救濟。對該等程序未能獨立於作
成有關行政處分之機關者,會員應確保該等程序確實提供客觀且公正之審查。
(b)第(a)款之規定不得解釋為要求會員制定與其憲政結構或法律制度不一致之裁判或程序

第十條
緊急防衛措施(P.8)
1.在不歧視原則下,應就緊急防衛措施問題進行多邊協商。協商結果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
定生效後三年內施行之。
2.第1項協商結果生效前,雖有第二十一條第1項之規定,會員仍得於其特定承諾生效一年
後,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修正或撤回該特定承諾之意圖,惟該會員須向理事會出具其修改
或撤回無法等待第二十一條第1項所規定之三年期間屆滿之理由。
3.第2項規定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三年後停止適用。
第十四條
一般性例外規定(P.10)
本協定不得禁止會員為下列目的之所需,而採取或執行之措施;惟此等措施之適用方式,
不得對一般條件類似的國家間形成專斷或不合理的歧視,或對服務貿易構成隱藏性之限制

(a)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 所需者;
(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所需者;
(c)為確保與下列事項有關且不違反本協定規定之法律或命令之遵行所需者:
(i)為防止欺騙或詐欺行為或為處理因服務契約違約之影響;
(ii)為保護與個人資料之處理及散佈有關之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紀錄或帳目之隱密性;
(iii)安全;
(d)與第十七條規定不符者,惟該差別待遇以為確保對其他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公平或有效
課徵直接稅者為限;
(e)與第二條規定不符者,惟該差別待遇以該會員為遵守避免雙重課稅所簽協定,或其他
國際協定或協議中之避免雙重課稅條款者為限。
第十四條之一
國家安全之例外(P.10~P.11)
1.本協定不得解釋為:
(a)要求會員提供其認為揭露係不利於其基本安全利益之資訊;或
(b)阻止會員採取其認為防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需之行動:
(i)關於服務之提供,係為直接或間接供應軍事設施之目的;
(ii)關於可分裂與可融合之物質,或用以製造該等物質之原料;
(iii)戰時或在其他國際關係緊急時採取之措施;或
(c)阻止會員依其在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之行動。
2.依第1項第(b)款及第(c)款規定所採取之措施及其終止,應儘可能完整的通知服務貿易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特定承諾表(P.13)
1.會員應在其承諾表內詳載依本協定第三篇所為之特定承諾。就已提出承諾之各行業,承
諾表內應列明:
(a)市場開放之內容、限制及條件;
(b)國民待遇之條件及資格;
(c)關於額外承諾之採行;
(d)有實施承諾之時間表者,其時間表;及
(e)承諾生效日期。
第二十一條
承諾表之修改(P.14)
1.(a)會員(本條稱「修改之會員」)得於承諾生效日起三年後之任何時間,依本條之規
定,修改或撤回其承諾表中之承諾。
(b)修改之會員至遲須在其預定實施修改或撤回承諾三個月前,依本條規定將其修改或撤
回承諾之意圖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2.(a)因修改之會員依第1項第(b)款規定通知之修正或撤回,致本協定下所享利益有受影
響之虞之會員(本條稱「受影響之會員」)提出請求時,修改之會員應與其進行諮商,以
期對必要之補償性調整達成協議。於此等諮商及協議中,有關會員應致力維持互相提供之
貿易利益承諾不低於在該諮商前特定承諾表之整體水準。
(b)補償性調整應符合最惠國待遇。
3.(a)諮商期間終了仍無法達成協議者,受影響之會員得將之交付仲裁。受影響之會員應
參與此項仲裁始得行使其享有補償之權利。
(b)若無受影響之會員要求仲裁者,修改之會員得將所提議之修改或撤回案逕付實施。
4.(a)修改之會員,於依照仲裁判斷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承諾。
(b)若修改之會員未遵循仲裁判斷,逕實施其所提出之修改或撤回,參與仲裁之受影響會
員得根據仲裁判斷,修改或撤回實質之相當利益。該項修正或撤回得僅針對該修改之會員
執行,而無第二條規定之適用。
5.服務貿易理事會應訂定有關承諾表調整或修改之程序。依本條規定修正或撤回其承諾表
內所列承諾之會員,均應依該程序修改其承諾表。
第五篇 組織性規定
第二十二條
諮商(中略)
第二十三條
爭端解決及執行(中略)
第二十四條
服務貿易理事會(中略)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作(中略)
第二十六條
與其他國際組織之關係(中略)
六篇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利益之拒絕(中略)
附件
豁免第二條之附件
範圍
(中略)
審查
(中略)
終止
(中略)
豁免第二條之清單
(中略)
依本協定提供服務自然人移動之附件
(中略)
空運服務業附則
(中略)
金融服務業附則
(中略)
金融服務業附則二
(中略)
海運服務業談判附則
(中略)
電信附則
(中略)
基本電信談判附則
(中略)
結論(PART 1):
1.跟WTO版的服貿相比,兩岸版的服貿幾乎把所有把關/防衛條款都刪除乾淨,
2.就兩岸版服貿現有的條款來看,跟WTO服貿協定相比,缺乏協商、監督和修改機制,
3.如果要直接實施兩岸版服貿,可能條文上還需要諸多補強,以免日後產生
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現在就現有兩岸版服貿對機械業的影響下去討論,最直接相關的是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如果要了解開放項目的明細,就得查詢CPC碼
此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的CPC代碼轉換網址
http://db.wtocenter.org.tw/w120.asp
如果對台灣提供的CPC碼不放心的,這邊是聯合國提供網址
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cst.asp?Cl=9&Lg=1
查詢之後可發現其實服貿的開放項目跟機械業關係不大
機械業相關的CPC編碼集中在CPC44XX
441 - Agricultural or forestry machinery and parts thereof
442 - Machine-tools and par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
443 - Machinery for metallurgy and parts thereof
444 - Machinery for mining, quarrying and construction, and parts thereof
445 - Machinery for food, beverage and tobacco processing, and parts thereof
446 - Machinery for textile, apparel and leather production, and parts thereof
447 - Weapons and ammunition and parts thereof
448 - Domestic appliances and parts thereof
449 - Other special purpose machinery and parts thereof
而兩岸服貿內唯一寫到跟"機械"兩字相關的
技術檢測與分
析服務業
(CPC8676)
車輛、機械、電
機、電子、化
工、度量衡、酒
類產品及環境
檢測的技術檢
測及分析服務
基本上跟機械業有關聯,但它主要是在於技術檢測和分析服務上頭
86761 - Composition and purity testing and analysis services
86762 - Testing and analysis services of physical properties
86763 - Testing and analysis services of integrated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ystems
86764 - 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s
86769 - Other technical testing and analysis services
至於該行業在台灣准許的行為:
請參考附件一第15頁:
(1)跨境提供服務
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
i.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
點,提供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
ii.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大陸的檢測驗證機構與臺灣檢測驗證機構展開檢測數
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自然人呈現
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所以當該項開放時,可能以後工具機出廠前測精度就不是PMC獨大了(?!)
再根據之前一DOOT大的文中的開放項目作補充
B.批發交易服務業(CPC622,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
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服務內容
1.農業原料和活畜批發貿易服務
2.食品飲料和菸草的批發貿易服務
3.紡織品服裝和鞋類批發業服務
4.家用電器物品和設備批發業服務
5.藥品和醫療用品化妝品批發服務
6.雜項消費品批發業服務
7.中間產品和其他農產品的批發貿易
廢料與材料回收業服務
8.機械設備 和物資批發貿易服務
C.零售服務業 (CPC631、 632、6111、 6113、6121,武器警械、軍
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服務內容
631: 零售銷售食品、飲料和菸草
632:
1.零售銷售藥品和醫療用品化妝品
2.零售紡織品服裝鞋類和皮革製品
3.零售銷售家用電氣用品及設備
4.零售銷售五金、油漆、清漆、玻璃、建材、手工材料和設備
5.零售銷售辦公設備、圖書、報紙和文具及攝影器材、光學與精密設備
6.其他專門零售銷售非食品類產品
6111: 汽車批發貿易服務
6113: 銷售零部件及汽車配件
6121: 銷售摩托車、雪地車輛和相關零部件及配件
跨境提供服務
沒有限制。
境外消費
沒有限制。
商業據點呈現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
批發交易服務。
自然人呈現
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開放以上兩項目的產業可預見的是南部傳產聚落(以五金零件為主)會受到不小的影響,
結論(PART2)
雖然沒開放較需技術產業的兩岸投資/設點/服務,不過不須技術性的產業門戶大開
加上工程檢測服務也是開放的一環,因此
機械業中相關檢測的部分以及標準零件五金的供應商的會受到不小的衝擊,
改變整個產業鏈的機會其實不小。
題外話:
之前跟FANUX的業務課課長(中部最帥的那位)聊天聊到關於早收清單中產地原則的問題
,他跟我說大陸根本沒這個問題,因為FANUX已經在大陸設製造廠了,所以大陸絕對可以
保證100%原產地製造,本來日本總公司也因為ECFA想來台灣設製造廠,不過後來不知道
為什麼又沒消沒息......
作者: wgst88w (清楚明「熙」)   2014-04-05 01:41:00
從第三篇的對外投資統計與早收清單條文這樣看下來,剛好符合我所感受到製造業薪資的衝擊,很奇怪的是照理說大家應該薪水是要升高的,但詭異的是市場居然壓到22K!那錢到哪裡去了?(看來人家說到房地產是沒有錯的) 哇~~我們真的會被這些自私的人給害慘了,如果ECFA是一來一回的利益交換的話很難想像服貿之後其它產業的薪資衝擊阿!
作者: irrotation (非旋)   2014-04-05 15:51:00
社會是現實的 老闆只花22k/月 就請到嚇嚇叫的北大生你覺得臺灣新鮮人的薪水不會受到影響嗎?這幾年開放西進南進的企業一大堆 GDP再差起碼也能保1趴經濟效益是有啦 但臺灣新鮮人薪水沒增 還倒退十幾年..在台灣就算112 也材勉強勾到百大的尾巴.. 何況大陸還跟你是同文同種..
作者: choral   2014-04-05 18:54:00
感謝樓上二位大大發言 小弟發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引起業界人對於服貿協定的重視 以及對其正負作用的思辨 希望能有更多板友前輩們不吝發言 表達意見 感謝~~~~
作者: MarcLin (soybean)   2014-04-05 20:04:00
太看不起北大生了吧@@ 在大陸的頂尖人才都是領global pay台灣老闆的22K還是洗洗睡吧
作者: michaelgodtw (可愛書生寶寶)   2014-04-05 21:26:00
對啊!在大陸大學生畢業薪水是差很多,如北大清大的學生領最低薪不可能,他們都是競爭力薪水,有的還用簽約台灣是真的誇張!雖然機械這個行業不一樣
作者: gamer   2014-04-05 23:02:00
認為北大畢業就領global pay的要不要google一下對岸的新聞看看北大畢業生的平均起薪大約落在哪?中國高薪的人非常高薪沒錯,但是基本上限於1.外商 2.國營3.高階經理人。其他一般的工作薪資水準目前仍然低於台灣,但有越來越接近的趨勢。這也是為什麼近年有越來越多台商回台灣的一個原因。
作者: MarcLin (soybean)   2014-04-06 02:21:00
大陸企業和台灣企業最大的差別在於加薪速度,一個工作三年的北大生薪水,和一個在台灣工作三年的台大生薪水真的是作越久差越多Q_Q
作者: windychu (活力滿滿丘小風<(^︶^)>)   2014-04-06 09:15:00
22K請北大生?我要是老闆一定花30K,別的老闆覺得好一定會加碼,直到他的上限,那可能也就是台清交的價碼或者更高,講得好像老闆可以壟斷一切,講得好像北大生多如過江之鯽,一切都是供需問題台灣一堆阿Q以為老闆很好當,我真的建議以為22K請得到北大生的,自己趕快開業當老闆
作者: irrotation (非旋)   2014-04-06 10:00:00
問題應該是當別人的薪資要求不比你高 但能力未必比你差這時你該怎麼辦?
作者: gamer   2014-04-06 23:23:00
請不到嗎?中國網站上看到北大應屆畢業生的平均起薪是3000RMB換算成台幣約15k,當然平均薪資不是一個很好的評量數據,但要說請不到可能也太樂觀了。我必須很悲觀的說,低薪已經無關能力,而是環境問題,家中沒有人脈,沒有資源的人,想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拿到高薪是越來越困難的一件事,即便是在中國也是一樣。中國這幾年一窩蜂的出國留學,出了國卻怎麼也不肯回去不是沒有理由的。
作者: MarcLin (soybean)   2014-04-07 03:31:00
g大,對面比較好的人才,外商>陸企>台企,台灣企業在那邊名聲很臭,如果有選擇的話,好的人才是不會台灣公司工作的
作者: yuleen123 (.......................)   2014-04-07 20:29:00
中國沿海的餐廳服務員徵人起薪都是 3000RMB 了在浙江台州市路邊看到的徵人啟事
作者: gamer   2014-04-09 12:59:00
我沒在談台企或中企,我指的是"平均"。至於台企徵不徵得到人如果徵不到,那現在那些台企難道都是台灣人嗎?當然不可能。
作者: tume7 (無敵七)   2014-04-16 23:15:00
據我了解中國一級大學的畢業生 依能力不同 年薪5~10萬R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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