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檢舉黃牛教學

作者: julia0291 (宋小學~送你上小學)   2015-04-21 13:30:24
我昨天檢舉了 但卻收到以下的回信:
您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規定,違反該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另依同法第39條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
違反該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台端所述內容非本署職掌,惠請逕向警察機關檢舉。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順利。
所以我現在是要找誰報警.....= =
※ 引述《qwer884 (毛)》之銘言:
: 大家辛苦了! 我今天也搶得很辛苦!還是沒有搶到...
: 看到這麼多黃牛漫天叫價 最誇張的有看到6800元叫成6萬塊!!
: 這些人你有沒有良心!!
: 目前法律上 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 第64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 攬載者。
: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 雖然罰則不高 但如果我們願意檢舉 認真看待此事 而不是抱怨了事
: 那這些黃牛歪風就有可能被導正!!
:
作者: harold1018 ( )   2015-04-21 19:28:00
我問過我律師朋友 他們只要主張代購費(勞務)就不違法大概效果不大
作者: water19 (水人)   2015-04-22 00:35:00
只有不買黃牛 才能消滅黃牛。偏偏一堆有錢人愛買…
作者: alicelin109 (我是艾莉)   2015-04-22 02:56:00
找找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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