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視角對權力結構的解析
完全依附在大法官是絕對正確之下
有種渾然不覺的先射箭後畫靶味道
在大嬸法開始以前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所以大法官行使職權不需依附法律
這完全是實例扭曲邏輯
換個角度
為什麼不能是本來百廢待舉沒有體制之下
大法官行之自行訂定的會議規則
這是一種暫時、權宜
而大嬸法出現
代表秩序化、體系化和文明化的發生
大法官都是傻子不質疑會大嬸嗎?
有沒有可能是當年的大法官已經接受大嬸是秩序女神的化身
認為這樣的制度更加合憲所以才不主張?
姆咪
首先那不是我的看法 那是憲法法院的看法 再來法律上比較不會也亞里斯多德式的發展式解釋方式 因為一旦你認為大法官行使職權是來自立法權 那79之前都廢了 就組織不合法阿
當然我現在馬上可以生瓜硬劈掰出來各種保障法安定性的理由 不得不怎樣怎樣 然後保住1-79的組織合法性
不能這樣解釋啦 如果這是法律保留 沒有法律就不能幹只有法律說什麼能做 你才能做
警察最常問 法律又沒規定不行 但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思是 只有法律規定你能做 你才能做 法律沒規定 那就都不能做
因為沒有法律可以釋憲? 憲法規定可以阿 憲78授權了為行使之權之需 "暫時"採行妥協之規則
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但審判獨立是司法權不能侵害的核心如果制衡到侵害審判獨立那就越權了
這是在"還沒有"法律的時候可以做到的事情 有何問題
憲政體制是什麼這件事至少需要好幾篇長文才能回答不是幾句話能夠講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