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雷丘那複製的
1. 這一件不適用職權不起訴,因為檢察官要職權不起訴必須是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那些不
能上訴三審的罪(輕罪),而貪污罪並不是輕罪。例如普通詐欺罪也可以職權不起訴,但是
加重詐欺罪(詐騙集團)就不行。
2. 一審法院判刑3月,緩刑2年的意思不只是「免關」而已,而且如果2年之內沒有故意犯罪
,良民證就不會有紀錄,也就是不會留前科。不過也要看看檢察官有沒有上訴,才會知道這
是不是最後的判決結果。
3. 法院判褫奪公權1年,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者必須併科褫奪
公權,另外依照刑法第37條規定,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所以要等
到判決確定才起算。
看來是被檢舉 檢察官只能依法行政
姆咪姆咪蹦蹦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