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就是為何有些國家的法律系所不是大學一路念上去
避免實務和法條理論落差太大
先看看幾個貪污電鍋案相關報導
法務部
https://bit.ly/49UlclO
其實早在之前幾次爭議起訴和判決,
最高檢察署就有函文告知可以處理的方式
已有直屬主管機關函文,只是尊貴的檢察官們依然“我不聽我不聽”
再看看法官判決,,幾個清潔隊類似貪污回收案(把回收物交付拾荒者)
喔,出奇的一致
當然好處是所謂的判決公平
但,即使再相似的案件真否能一體適用而不必思考差異
如果只要依循過往判決判例和釋字憲法判決,
最先被洗臉的即是交給人工智能判決說不定更沒有情感偏差
再者要因循前例,必須保證前例是不可撼動的真理,至少在該時空背景仍算是
當環境已經出現明顯變化,舊例還能否適用,倘若都是要苟且度日等待立法改變
黑人解放的時間會更推遲
另一個找到的法界人士(律師?)
https://bit.ly/4anl7ak
感覺就是……
首先貪污治罪條例的第8條第1項
效果是如果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還供出其他共犯,裁量限縮至免除其刑
第2項的效果也是一樣
順帶一提,這條的效果就邏輯推敲
應該是要兩者皆“應”或至少後段是“應”
否則將造成判罰失衡
剩下免刑和免除其刑這種更專業的法律用詞細節就不再深入講了
接著便是環保局現場的回應
如果該員人緣極差或本類犯行非屈指可數
依照公部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風格
早就把麻煩人物掃地出門了
要說整個北市政府環保局沉痾已久
這可是很嚴重的指控欸
要不請廉政公署會同檢調兵分180路直搗黃龍,
查出什麼還可以連拉兩個以上的(前)市府團隊下馬
許多法律人以為讀懂法條規章(甚至只有會考試)
便以為世間萬物無所不知皆可掌握
這不就是他們最詬病傳統落後的中國腐朽士大夫文人嘴臉嗎?
而且他們的權力來源,
就他們最愛的洛克、盧梭等人權理論,是人民,
延伸而言是人民的信任
做出許多看似合規但悖離現實的判決還沾沾自喜
破壞人民的信任卻只會歸因人民都法盲而沒有自我思考能力
Lawrence Kohlberg's 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
柯爾博格提出的道德發展理論
雖然階段有六階,但大多數人只能停留在第四階段
因為他們只會服從,沒有一點人文素養
遇到dilemma便是遵從習俗,甚至要求他人一樣遵循
如果那樣的人為政府的法律從業人員
真的是國家的悲哀
更不用說要怎樣追求人民的權利
唉
忍不住勝王化了
但至少他的文章還有人看
畢竟這個論壇看ID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