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NPSCG (TNP)
2025-11-27 16:53:28#1fA0XPow (C_Chat)
一、
依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規定,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不得於網際網路(含本站)為促銷或廣告
(完整條文內容請參附註1)。
註:
1.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
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這樣放抽菸圖算不算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