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我國人健康,避免輕易接觸或使用各式菸品,建請貴單位轉知各版主,於版規中納入菸
害防制法規相關規定,避免民眾觸法:
(一)依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1款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
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
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
畫、物
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二)另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
品: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
組合元件。」
(三)考量網際網路具高度傳播力,倘於其上散布内容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者,例如強調吸
菸形象之資訊、未成年人使用菸品、於禁菸場所吸菸、非法廣告或販售違法產品等均可能對
菸害防制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惟基於防制菸害、
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對於涉有違規情事之資訊,應負有積極採取阻斷其傳播之可能義務
,以防杜相關資訊持續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