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42條非法變更、妨礙資料正確,看起來跟你的行為沒關係
所以只剩第41條
第41條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這個前提都是"意圖"
反正你上法庭的時候記得不要和解直接翻供
跟法官講你只是就國軍受傷、討論台灣軍人權益而轉貼發文
沒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
更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
所以你認為自己無罪
然後就等法院判決就好了
1.記得翻供
2.記得清楚描述自己"沒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也沒有意圖獲得不法利益"
3.被傳喚千萬不要隨便認罪,你可以承認行為但一定要否認犯罪+否認意圖
(很多法律只罰主觀犯意,你要咬死自己沒有主觀犯意就好)
4.不要和解、不要和解、不要和解,你錢多可以捐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