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閒聊] 沒想到我會栽在個資法...

作者: Camchung1028 (鐘鐘)   2025-11-07 14:34:58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42條非法變更、妨礙資料正確,看起來跟你的行為沒關係
所以只剩第41條
第41條
"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這個前提都是"意圖"
反正你上法庭的時候記得不要和解直接翻供
跟法官講你只是就國軍受傷、討論台灣軍人權益而轉貼發文
沒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
更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
所以你認為自己無罪
然後就等法院判決就好了
1.記得翻供
2.記得清楚描述自己"沒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也沒有意圖獲得不法利益"
3.被傳喚千萬不要隨便認罪,你可以承認行為但一定要否認犯罪+否認意圖
(很多法律只罰主觀犯意,你要咬死自己沒有主觀犯意就好)
4.不要和解、不要和解、不要和解,你錢多可以捐給我
作者: yulis (笨蛋 尤莉絲)   2025-11-07 14:36:00
和解是跟誰和解 是當事人告的還是當事人家屬告的嗎
作者: Camchung1028 (鐘鐘)   2025-11-07 14:37:00
不知道阿 這案子就很怪 一班家屬也不會告吧我猜是軍方告的 軍方告的那就更管他去死了
作者: nothink0 (燼)   2025-11-07 14:38:00
可是昨天她問我的時候最後一條問我是否認罪我承認了這樣還有救嗎?
作者: Camchung1028 (鐘鐘)   2025-11-07 14:39:00
如果走簡易庭你就GG了,上網查一下有沒有轉圜餘地你上網查看看或是找附近議員立委的法扶辦事處諮詢
作者: nothink0 (燼)   2025-11-07 14:41:00
了解,我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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