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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竟失控棄車追打黃生成傷,當場依傷害罪嫌送辦,桃檢複訊命2萬元交保
2014年就已在桃園客運擔任公車司機,當年因後方一名無照騎士超車不慎,從公車和腳踏車
之間通過,造成腳踏車騎士倒地遭公車輾過受傷,不過劉某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獲檢方不
起訴處分。
2018年1月15日上午10時,駕公車行經中壢區中山東路4段某路口欲左轉時,未禮讓吳姓行人
先行通過,即貿然左轉通行,造成行人因閃避不及被公車撞上,造成吳男頭皮撕裂傷、左膝
擦傷,遭法官依汽車駕駛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受傷,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2018年2月2日凌晨,劉某駕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某路段前,見路旁停放車輛竟偷走該車價值
600元的左側後照鏡,得手後改裝在自己的車上,桃園地院以簡易判決,將他依竊盜罪判拘
役40日,可易科罰金。
2024年6月6日上午7時20分,駕駛桃園客運公車,因不滿上車的林姓女子未告知付款方式逕
行入座,與林女起口角爭執,竟當眾侮辱說「你就是犯賤、下賤」等語,遭林女提告公然侮
辱罪嫌。
法官引用憲法判決,強調侮辱罪須衡量表意脈絡與影響程度;在本案中,雙方有來有回,發
言具一時性,未見持續恣意謾罵,難認已侵害告訴人社會名譽或人格名譽,並指檢方未盡實
質舉證說服責任,依無罪推定諭知無罪。桃檢不服上訴,上月遭高院駁回,無罪確定。
哇幹這司機就差沒酒駕和毒假了
適合當學長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