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於114年10月11日,接獲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通報,玉里鎮發生殺人案件且遺體
遭遺棄山區,案發時間為113年8月間,地檢署立即指派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警方在
疑似棄屍地點擴大搜尋遺體,旋於翌(12)日,在花蓮縣富里鄉某山區尋獲遺骨,並先後
將被告莊嫌、陳嫌、呂嫌、楊嫌拘提到案。
被告4人經檢察官訊問後,因認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
體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串證之虞,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重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均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