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16V (Manners maketh man.)
2025-10-09 19:12:29強盜殺人性侵孕婦!「中山之狼」死囚聲請再審:想出獄
有「中山之狼」惡名的死刑犯徐偉展,因強盜、性侵、殺人等重罪於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日前他向法院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上午開庭,律師團主張原審未充分評估其教化可能性,請求再審,徐偉展則在庭上透過律師轉述表示自己「關很久了,希望能早日出獄」。
回顧案情,1996年退伍不久的徐偉展,夥同年僅17歲的表弟潘姓少年,竊取一輛計程車,在台北市區四處尋找作案目標。在一次行動中,兩人於士林區攔載一名柯姓女子,假借載
客服務之名,實則預謀搶劫。途中潘姓少年以手銬將柯女銬住,並以電擊棒威嚇不准反抗。隨後徐將被害人載往新店山區,先行性侵後再勒斃,最後掩埋屍體滅證,手段極為殘忍。
犯案數日後,徐偉展再度夥同潘姓表弟及賴姓友人,在台北市中山、士林一帶鎖定夜歸女子,接連犯下兩起強盜、性侵案件。3人以相同手法脅迫被害人交出財物,並輪流性侵。其中一名張姓婦人當時懷有身孕,徐竟與同夥抽籤決定性侵順序,甚至還強迫張女前往提款領款。
警方隨後在臨檢中逮獲共犯,才揭發整起駭人犯行,警方稱此犯罪集團為「中山之狼」。案件歷經多次審理,皆將徐男判處死刑,直到2011年3月,最高法院將其判死刑定讞,以「罪無可逭」為由駁回上訴。表弟潘姓少年因未成年獲判20年徒刑,賴姓友人判12年。
事隔近30年,徐偉展多次聲請再審,如今因中風坐著輪椅出庭。律師團援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及「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主張原審未充分評估徐的教化與再社會化可能性,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出再審新事實與新證據,請求高院重新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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